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國字,111年度,1號
TPHV,111,聲國,1,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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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國字第1號
聲 請 人 喬政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國字第十六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16號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黃貴蘭訴訟代理人,為核 對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聲請狀誤繕為109年12月 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過程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爰聲 請交付該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 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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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