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林睿杰(原名林瑞良) 林聖元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被 上訴人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黃淑霞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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