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羅敬舜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春英
被 上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
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羅敬舜、視同上訴
人蔡春英等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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