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1118號
TPHV,110,抗,1118,2022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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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118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N




抗 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抗 告 人 aka Ruan Whore Fu-Zhi,…黑手黨公司

m Bourgi.Dakar-Ponty Dakar 3231 9,Senegal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n,BP 2176 Abidjan 03,Abidjan,Coted'Ivoire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李光南
Bourgi.Dakar-Ponty Dakar 32319, Senegal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尚揚法律事務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1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關於限期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因無得抗告之相 關規定,依法自不得抗告。
二、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下同)110年7月19日所為110年度 救字第99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110年10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 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該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提起抗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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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手黨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