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抗字,110年度,85號
TPHV,110,勞抗,85,2022010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抗字第85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定暫時
狀態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110
年度勞抗字第8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 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所為之裁 定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7日所為1 10年度救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而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抗 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12月27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就該命補 繳抗告費之裁定而言,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自屬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竟於1 11年1月4日對該命補繳抗告費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1/1頁


參考資料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