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30號上 訴 人 費菲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李增胤律師 柯晨晧律師被 上訴人 蔡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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