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趙子澄律師
許文棋律師
被上訴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被 上訴 人 方穗蓮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除斥期間之起算日期及上訴人
已受領4,844台投光燈是否存在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8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上開事項具狀陳報意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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