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9年度,7號
TPHV,109,家上,7,2022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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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羅台清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羅光男(兼羅陳宗錦之承受訴訟人)

羅麗霞(兼羅陳宗錦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巷00號0樓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羅麗梅(兼羅陳宗錦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上訴 人 羅軍凌(兼羅陳宗錦之承受訴訟人)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據上論結欄關於「第81條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第80條之1」。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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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