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560號
TPHV,109,上,560,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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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 訴 人 陳慜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60號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 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 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60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1 0年12月2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110年12月28日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 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等情,有民事聲明訴狀、民事委 任狀、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7頁 至第361頁、第371頁至第381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 自非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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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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