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王川傑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 上訴人 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學政
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黃秀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學政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訴訟程序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依同一法理,其承受訴訟自應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8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上訴人 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晧杰,於本件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後,於111年1月7日變更為郭學政,有會議紀錄、 公告可參。郭學政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