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陳麥冬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重積(即陳冠良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秀(即陳冠良之承受訴訟人)
陳芊卉(即陳冠良之承受訴訟人)
陳芊孜(即陳冠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凃孟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