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江夏蓮(即梁錦花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顧文琛 上 訴 人 顧士友 顧筱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複 代理 人 黃品喆律師上 訴 人 顧文琛 江夏春(即梁錦花之承受訴訟人) 江金芳(即梁錦花之承受訴訟人) 江夏法(即梁錦花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被 上訴 人 張訊 姜智耀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複 代理 人 賴爵豪律師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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