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葳達(原名盧政富)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葳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葳達(原名盧政富)因偽證等案件 ,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 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 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 07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