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慈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慈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慈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325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 定。於民國99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 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2 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