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94號
TPHM,111,聲,494,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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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富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富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 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2 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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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