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振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振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振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 08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