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0號
TPHM,111,聲,400,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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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學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學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學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120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 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 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30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0 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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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