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85號
TPHM,111,聲,385,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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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睿(原名陳孝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嗣經 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5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0 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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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