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6號
TPHM,111,聲,366,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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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仁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仁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仁堯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6 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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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