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64號
TPHM,111,聲,264,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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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范銘浚


被 告 尤振仲


選任辯護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被 告 柳燦煌



選任辯護張雯峰律師
被 告 吳榮欽


選任辯護葉繼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柳燦煌吳榮欽尤振仲被訴犯過失致死罪之
案件(本院110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范銘浚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振仲柳燦煌吳榮欽(下稱被告3 人)因涉犯過失致死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後,嗣 因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尤振仲提起上訴,現由 本院110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審理中,而被告3人涉犯之罪, 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 案件,聲請人范銘浚為本案被害人董進興王綠雲二親等內 之姻親,屬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 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 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 第3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3人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及被告尤振仲提起上訴,現於本院以110年度矚上訴 字第5號審理中,是被告3人被訴罪名屬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 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而該案被害人董進興王綠雲死亡 ,聲請人為被害人董進興王綠雲之女董小羚配偶係屬 被害人二親等內之姻親,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 證明書2份、董小羚、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 在卷可佐。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表 示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4頁),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 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 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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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