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1年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興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