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陳國帥改名陳永謙
朱昭螢
周建璋
李祖嫻原名李唯萱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0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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