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襄瑾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9、16之偵查機關案號欄及備註欄內關於「新北地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 理 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 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9、16之偵查機關案號欄 及備註欄內關於「新北地檢」之記載,顯係「臺北地檢」之 誤寫,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可稽,因不影響 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