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110年度,13號
TPHM,110,矚上重訴,13,20220111,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子鑑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諭詩



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子鑑陳諭詩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 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潘子鑑陳諭詩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 訴中,則有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 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潘子鑑陳諭詩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 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 ,至111年1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被告潘子鑑陳諭詩共同犯殺人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 徒刑14年6月在案,被告潘子鑑陳諭詩犯罪嫌疑自屬重大 ,所犯又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依一般合理之判斷,衡諸重罪嫌疑人趨吉避凶、脫免 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 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前項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 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