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閔中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
9年度侵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6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之父親丙○○在宜蘭縣○○鎮○○路00號
南天宮擔任廟公,被告則在上開宮廟協助收驚、祭改之工作
,而告訴人即代號AW000-A108353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A女)為該宮廟之信徒,被告因而與A女結識,於民
國108年10月12日16時23分許,A女與其父母、胞弟一同至上
開宮廟收驚,詎被告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趁A女之父母
、胞弟先行離開,且適逢傍晚下班之際,在上開宮廟旁收驚
小神壇內,將該處鐵捲門拉下,利用A女無助且情緒不穩之
狀態,向A女佯稱須收驚、祭改,並將穢氣吸出,壓抑A女理
性思考空間,而違反A女之意願,從A女之背後,將手伸入A
女之上衣內,撫摸其肚子及胸部,另以雙手抓住A女之胸部
,以身體頂住A女,讓其雙腳離地約兩三次,復將A女之衣服
掀開並拉開胸罩,以手在A女之胸部寫字,以此方式對A女強
制猥褻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再按法院對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指證是否確屬可
信,仍應詳加調查審酌,必其指證並無重大瑕疵,且須有其
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據以論罪科刑;所謂補強
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
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
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
並與被害人之陳述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倘法院審理之
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
,故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 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 能力者為限,是本院即不再論述以下所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 力。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丁○ ○、乙○○、戊○○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AW000-A108353A、AW0 00-A108353B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與證人丁○○、證人丙○○與A女父親之錄音譯文各1份、光 碟1片、A女與被告、證人丁○○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被告 照片4張、收驚現場片段畫面光碟1片暨擷取照片2張、南方 澳南天宮管理委員會名片1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7月7日刑鑑字第1090500405號鑑定書、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診斷證明書及門診紀錄單各1份等為據。
肆、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108年10月12日16時23分許,有與A女在 南天宮旁收驚小神壇內,然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 辯稱:伊沒有做這些事情,伊不可能抱A女,伊全身都是傷 ,腳也不好,伊不知道A女為何要這樣說,伊只有不小心碰 到她的胸部,A女的媽媽說A女交到壞朋友,伊之前就認識A 女,A女家人常常來廟裡面收驚,之前跟A女沒有任何不愉快 ,那天伊有與A女在南天宮的小神壇內,伊有幫A女祭改、收 驚,本來還有A女的父母跟弟弟,後來A女的父母說A女狀況 不好叫伊跟她聊一下,以免她交到壞朋友,過程中伊爸爸後 來有進來一下,讓伊東西收收,伊就載A女回臺北,伊載A女 回家的途中,A女沒有表示不愉快,就是一般很正常,在車 上伊只跟她說要加油、鼓勵她,基於安慰拍拍她的手背而已
,伊把A女載到臺北火車站,A女就回家了等語。辯護人則為 被告辯稱:被告並無假藉宗教之力為強制猥褻行為,A女的 指述不實在,且A女在案發後與朋友的互動不符合常理,A女 在警詢、偵查時都稱進入小神壇後就遭被告拉到腿上哭泣, 全程都在哭泣,但勘驗的結果,A女與被告是有對話,且話 題的內容並不是所謂的怪力亂神,是被告要A女開心一點好 好生活,兩段錄影中A女有主動問被告問題,也有微笑、甚 至大笑,應足證A女指述的犯罪事實是虛偽,第2段影片中被 告有抽菸,打火機掉在地上當時,A女有明確閃躲被告,避 免被告不小心碰觸到她,證明A女當時意識清楚且有充分的 反應,故A女所稱其被壓制不實在;另A女案發後仍有持續與 被告傳LINE聊天,一直到13日中午回覆她起床了,該段時間 同時也是A女去找友人哭訴遭摸胸之時,難以想像一邊跟被 告要好,又指稱被告有強制猥褻的行為,A女在案發後仍然 與友人到夜市逛街到凌晨才返家,一般情形下如遭受強制猥 褻犯行,怎麼可能還會去逛夜市,另就丁○○與A女的對話紀 錄,丁○○因為A女沒有馬上回他電話有不愉快的情緒,也生 氣的問A女為何都不回訊息,當天丁○○回訊息給A女說不要再 來找伊,翌日(13日)早上又傳訊息給A女,無法諒解A女與 其他人過從甚密,故可合理懷疑A女是為了要安撫男友才誣 指被告性侵,藉以引起男友的同情憐憫來化解他們的緊張關 係,而乙○○說A女在車上傳LINE說她被摸胸,後來A女又說她 的手被抓無法回訊息,可見A女是為了回覆其他人訊息,才 無法回覆丁○○,為了使自己的行為合理化,才誣賴被告等語 。
伍、本院之判斷
一、於108年10月12日16時23分許,被告有與A女在南天宮旁收驚 小神壇內乙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證人A女於偵訊及原 審審理時之證述、原審就案發當時錄影光碟畫面之勘驗筆錄 等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是本件應予審究者為 ,被告於案發當時,有無如公訴意旨所指「基於強制猥褻之 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從A女之背後將手伸入A女之上衣內 ,撫摸其肚子及胸部,另以雙手抓住A女之胸部,以身體頂 住A女,讓其雙腳離地約兩三次,復將A女之衣服掀開並拉開 胸罩,以手在A女之胸部寫字,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 」?
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否認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強 制猥褻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又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因 為A女父母說A女最近心情不好、情緒不穩定,心裡好像有心 事,請我幫A女收驚,是否可以讓A女心情好一點,順便開導
A女一下、跟她聊天,平常南天宮負責收驚的是我父親,我 也有幫忙,我在幫A女收驚的時候,A女的家人也在隔間裡面 等,當天先幫A女的父親、母親、弟弟收驚,然後才是A女, 因為A女父母一直拜託我跟A女開導一下,A女好像最近交到 壞朋友,心情不好、壓力很大,A女才會單獨留在隔間與我 獨處,我與A女是兩張椅子對坐,面對面,中間有1個人的距 離,A女說最近心情不好,課業壓力大,跟朋友去不好的地 方等等,過程中A女一直在哭,我有安撫A女情緒,我輕拍A 女的背部,叫她不要傷心難過,我有輕拍A女的大腿,我是 一邊安撫A女,有多次輕拍A女的大腿,A女有說她的肚子不 舒服,肚子最近都會痛,我將右手懸空放置在A女肚臍前, 一邊唸咒語,這是祭改的方式,可以讓A女肚子比較舒服一 點,我跟A女說心情不好就多來拜媽祖,她需要媽祖的愛, 我會幫助她,她可能缺少的是兄弟的愛或朋友的愛等等,過 程中我只有輕拍A女的背,沒有摟腰、沒有擁抱她,我沒有 從背面將A女抱起,手摸胸部,上下抬起數回,也沒有將A女 衣服掀開蓋到她的眼睛,然後拉開她的胸罩,徒手撫摸她的 胸部,並以手指在胸部前似畫符動作,後來我本來是要開車 送A女回景美家中,但是因為我還有其他事情,所以我才載A 女到臺北車站下車,因天色已晚,我擔心A女的安全,所以 才會開車送A女去臺北,在車上時,我要拉排檔桿,有可能 有碰觸A女的大腿,A女在車上也一直在哭泣,我為了安撫A 女的情緒,我有幾次碰觸A女的手安慰她,從收驚到A女下車 的整個過程中,我碰觸A女的身體時,A女完全沒有反抗或以 口頭言語抗拒,我承認有碰觸到A女的胸部及身體其他部位 ,我不是故意要摸A女的,是不小心碰觸到的,我與A女沒有 恩怨或糾紛,是因為那時候A女要回家了,她還在哭,我拿 衛生紙給A女的時候,拉她轉身的時候去碰觸到胸部,碰觸 大腿是因為在車上安撫A女的情緒輕拍她,所以A女才會誤會 ,事後我有傳訊息給A女關心她有沒有比較好,A女有回答我 謝謝,A女有朋友打電話問我此次事情經過,我在對話中有 向她朋友坦承有碰觸甲女胸部及大腿的動作,警方播放A女 提供之電話錄音中,坦承有碰觸A女身體之男子是我本人, 但我沒有以暴力或以言語脅迫之方式強制猥褻A女等語(見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至7頁)。其於 偵訊時供述:108年10月12日當天A女父母帶A女找我,說她 最近行為怪異不好睡有嚇到,要我收驚,請我開導跟她聊天 ,我帶她去媽祖廟內神壇,用搖鈴跟燒金火幫她收驚,她過 程中一直哭說心情不好,我安慰她,收驚過程難免會碰到信 徒身體,因為要蓋媽祖印章,是收驚的動作,她說她肚子怪
怪的,我用平常收驚處理,用金火在她前面畫一畫,因為當 時要下班了,所以我拉鐵門一半,我父親自己有將鐵門拉開 ,看一下為何我沒回去,叫我快回家,我父親離開後,一樣 開一半鐵門;當天我沒有將手伸進A女衣服內,從肚子往上 摸到胸部,並抓住她的胸部,以肚子頂著A女,將她身體離 地,做了兩三次,祭改過程中,A女剛開始一直哭,我安慰 她,收驚後問她有沒有好一點,她說好,沒有不開心,並謝 謝我,我也沒有一手掀開A女衣服,一手在A女胸口寫字,並 拉開A女胸罩,在她胸部繼續寫字,且在回程車上,我沒有 將手放在A女大腿上,並握住她的手,我不知道為何在車上A 女傳訊息給丁○○稱「他現在抓住我的手,我沒有辦法打字」 、「我好想跳車」等語,A女是正常坐在車上,我因為車子 急煞要抓排檔碰到他大腿旁邊,沒碰到胸部;我父親於案發 後4天即108年10月16日與A女父親通電話時表示「我兒子說 有跟她說話說話,說說他去摸她這樣,就他的不對,我們在 這裡做事情,無論怎樣今日要做正當的事,他這樣就是給她 性侵,他知不知道不可以這樣,他說他真的不對…」、「他 說有去摸到她」等語,這是因為對方之前恐嚇我們,我父親 被嚇到,沒睡好,語無倫次,不知道為何要恐嚇並這樣說, 我們比較純樸,我沒摸A女,是收驚過程難免碰到信徒身體 ,丁○○事發後打電話說要打死我,叫我出門小心不然會死, 他們打電話恐嚇,要我們承認,不然要造成傷害,我父親受 驚嚇,才語無倫次;我與丁○○於案發後2天即108年10月14日 有通過電話,在對話中丁○○問「所以說胸口有沒有」,我回 應「我…她的胸口有給她摸到,我有可能…好啦好啦,那我跟 你說,我有可能有給她觸碰到,有給她觸碰到」,他接著問 我「你有觸碰到她」,我回應「有觸碰到,我…這是我不對 」,是因為收驚過程難免碰到信徒身體,對方問我時語速快 ,他之前恐嚇我,我受到驚嚇說話語無倫次,丁○○於同日又 撥電話給我,我在對話中稱「就是她說她肚子不舒服,那我 就不知道哪裡,我就把它掀起來弄一弄,然後可能就是不小 心揮到她的這個她的胸部那邊」,且丁○○說「反正我釐清一 下,在廟裡面就是你鐵門拉一半在裡面祭改,摸她的肚子, 可能有揮到她的胸部」,我回答「嘿」,但我沒有掀起來, 我手停留在A女衣服外面約5、6公分,幫她收驚讓她快點好 ,跟我剛剛說的一樣,收驚過程難免碰到信徒身體,對方恐 嚇我,我受很大驚嚇,我很純樸,根本沒做過這些事,廟裡 櫃臺阿姨、己○○亦可證明我們遭丁○○恐嚇等語(見偵字卷第 81至83頁)。觀諸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可知被告僅 承認有出於安撫A女情緒之目的或在無意間碰觸A女之身體,
惟從未承認有何本件被訴之強制猥褻犯意及犯行,自難認被 告於警詢或偵訊時有為全部或部分自白之情形。三、證人A女於偵訊時證述:被告是廟公,我從小學時開始大概2 、3個月1次會去該廟拜拜、收驚,收驚都是爸媽載我來,我 和朋友自己有時候會去拜拜,但不會去收驚,我原本是給被 告父親收驚,在我國、高中時,有時候會換成給被告收驚, 通常收驚的地點在廟裡左側的房間,通常門會開著,那是鐵 捲門,廟公會拿一個金紙做的人偶,會對人偶念一些咒語, 拍拍我的背或頭,然後廟公會拿金紙點火在我身上畫一畫, 再把金紙丟在桶子內,我爸媽也會包紅包給廟公,金額我不 清楚,通常是我爸媽、我、弟弟一起進到收驚的房間,進行 上述的儀式,再一起離開;那天我們4人一起去收驚,收完 後我爸媽、弟弟就先去逛羅東夜市,我想先回臺北,原本我 預計在蘇澳搭客運,但被告收驚後在我家人面前說我狀態不 太好,要我留下來聊一聊,被告在我們一家人面前說他待會 要去臺北找朋友,可以順便載我回去,我爸媽及弟弟就先離 開,這時候我和被告都還在收驚的房間,被告就叫我坐到他 旁邊,問我最近的狀況,我大部分時間都在沉默,被告說我 一個人很孤單、沒有人愛我、我的心已經死了、只有他可以 給我愛等語,我聽了被告的話覺得很難過,就開始哭了,被 告將我抱起來坐在他大腿上並去關鐵捲門(我忘記先後次序 ),被告問我是不是很累、要不要睡一下,我說不用,被告 就拍拍我,被告摸我的大腿及屁股,我有點不舒服,所以就 站起來,我坐回位子上,被告跟我說他把我當作妹妹、關心 我才給我一個擁抱,被告就說要幫我祭改,我說好,因為我 之前有做過,被告就把手放在我肚子前方,說我的肚子裡有 廢氣,他要把廢氣吸出來,被告表現出很痛苦的樣子,並對 我說是否看得出他很痛苦,我回答是,被告說他不是願意幫 每個人都做這件事,我對被告說如果不是很舒服就不一定要 幫我,被告說一定會幫我,後來被告問我要跟媽祖還是跟他 ,我不懂被告的意思要請他解釋,但被告也說得不清不楚, 被告說如果要跟媽祖的話以後有活動要回來幫忙,我就問被 告要幫忙什麼,被告說要擺擺水果、擦擦桌子,被告說跟媽 祖就等於跟他,後來被告就在房間內抽菸,在這段期間被告 父親有嘗試要進來房間,但被告父親拉不開鐵捲門,被告就 問他父親要幹嘛,並幫他父親開鐵捲門,被告父親進來房間 點香,他父親進來看到我在哭,說我壓力很大,說要幫我加 持一下,就把手放我頭上念了一些咒語,之後被告父親就出 去,並對被告說不要弄得太晚,被告又把鐵捲門再拉下來, 後來被告將房間連接廁所的門關起來,說要將我最後的穢氣
吸出來,被告叫我站起來,被告站在我後方,被告大概比我 高1顆頭,被告就把手從我衣服下襬伸進衣服內,我當天是 穿白色T恤,被告就從肚子往上摸到胸部,被告隔著內衣摸 我的胸部,接著被告就抓著我的胸部、用他的肚子頂著我把 我的身體離地,他用這樣的方式做了2、3次,我在這個過程 都在哭,當時我感到很害怕,而且我分不清楚被告到底是在 摸我還是在做法,我想離開,但門都被關著,後來我想要走 ,但被告說我沒有把事情說出來不能走,接著被告說要做最 後的處理,被告就站在我面前面對我,他用一隻手把我的衣 服下襬掀起來到我眼睛的高度,他用另一隻手在我胸口寫字 ,他還用寫字的手去拉開胸罩,在我胸部上繼續寫字,後來 被告就結束這個儀式,並把我的衣服放下,我就將內衣及衣 服調整好坐下;我就告訴被告我想自己搭客運回臺北,被告 說可以載我,但我跟被告說想要靜一靜,被告說有答應我父 親將我載回家,而且被告說他也順路要去臺北,被告叫我走 去廟外,就把車子開過來,我就上被告的車,我在車上對被 告說載我到羅東車站就可以,但被告堅持載我回家,在車上 時被告把手放在我的大腿上、握我的手,我有閃避躲到門邊 ,但我因為害怕而不敢對被告說什麼,被告在途中還說要載 我去三星兜風,但我拒絕了,後來被告載我到臺北車站下車 ,當時時間是20時50分,我那時有傳訊息給當時的男友丁○○ ,後來我用LINE找了兩個丁○○的朋友出來吃飯,我有跟他們 說被告在廟裡摸我胸部這件事,後來丁○○到安和夜市找我們 ,丁○○才知道這件事,隔一天丁○○當面問我這件事的細節, 我就把全部事情跟丁○○說,目前我已經跟丁○○分手;我沒有 與被告單獨出門,也沒有與被告交往過,被告在車上要求加 我的LINE,當時我沒想那麼多就讓被告加LINE,我當天很害 怕,在車上我將我的左手握到瘀青,我朋友、丁○○及婦幼隊 警察都有看到,我有因為這件事在學校輔導過,也有在萬芳 醫院就醫等語(見偵字卷第7頁至第8頁反面)。其於原審審 理時證述:108年10月12日我有到宜蘭縣○○鎮○○路00號南天 宮收驚、祭改,當天跟家人去的,之前有去過很多次,也有 跟朋友去那邊拜拜,108年10月12日之前就認識被告,我沒 有自己跟被告聊天過,當天被告不是第一次幫我收驚,當日 約16、17時許,被告從背後摸我的胸部,被告將我抱起來然 後頂我,用他的身體頂我的屁股,掀開我的上衣,在我的胸 口寫字,回去的時候被告還摸我的大腿,被告摸我的時候, 有把手伸進我的衣服裡面,被告跟我在小神壇時他都在摸我 跟祭改,我沒有呼叫,因為鐵捲門關著,呼叫沒有用,109 年1月2日檢察官問我本案的經過,我當時有據實陳述,被告
從我的肚子往上摸,摸到胸部,兩隻手就放在胸部上面,當 天的過程中被告有問過我要跟媽祖還是跟他,偵查時我跟檢 察官說我感到很害怕,因為被告把鐵捲門拉下來,我不知道 案發當天被告在幫我收驚的時候有人對我錄音錄影,我當天 開始與被告用LINE聯繫,被告加我的LINE,因為被告要知道 我到家,我離開宮廟時,我說要自己去車站,被告說要載我 到車站,結果也沒有載我到車站,被告載我到臺北,在車上 被告牽我的手跟摸我的腿,案發當天被告載我到臺北下車之 後還要再晚一點,我有找朋友乙○○,我有跟乙○○說我在宮廟 的遭遇,但我沒有印象跟乙○○見面之後去哪裡,我被被告摸 的事情有跟乙○○說,講的內容沒有印象了,我是當面跟他說 ,我不太有印象案發當天見面之後有跟乙○○去夜市,但是我 最後是有回家的,回家的時間不記得,偵查時我說當天很害 怕,我的左手握到瘀青,我的朋友丁○○有看到,我當天沒有 找丁○○,應該是隔天見到丁○○,我被被告摸的事情除了跟乙 ○○說,還有跟丁○○、戊○○、爸爸、媽媽說,應該是隔天跟戊 ○○說的,戊○○、乙○○在偵查中都說我是當天晚上發生後告訴 他們的,我現在沒有印象,可能是當天;被告提出的手機錄 音錄影光碟畫面上的女生是我,畫面上是我當天的穿著,當 天被告父親有進入宮廟內,有進出2次,被告手伸到衣服裡 面摸我胸部是在被告父親進入後,被告父親離開的時候是被 告把鐵捲門拉下來,偵查時我有說感到很害怕,所以過程都 在哭,整個過程我都在哭,我除了哭之外,被告有無跟我聊 天、聊其他的事情,我沒有印象,被告摸完我之後,我跟被 告就離開小神壇了;(提示被證二)這是我與被告的聯絡內 容,被告收回的訊息我沒有看到內容,我被被告摸完之後, 當日20時多我與被告有傳訊息,我說我到了,謝謝你,是因 為我不知道要怎麼辦,後續21時30分的時候,我有跟被告說 沒有不開心、謝謝,是因為被告問我有沒有好一點,那時候 我跟爸媽一起收驚的時候有覺得好一點,並不代表被告對我 做這些事情沒有不舒服,隔天即108年10月13日中午的時候 我有向被告傳LINE訊息說起床了,是因為被告那時候一直問 我,我才回被告說好一點,我有吃東西,我會在LINE上謝謝 被告,是因為被告幫我家做收驚的動作,是因為感謝這些東 西,不是感謝他這些事情,案發之後我沒有主動跟被告聯絡 ,被告摸我的胸部、抱我的事情,我沒有同意,被告違反我 的意願等語(見原審卷第111至120頁)。然證人A女上開關 於被告有本件被訴強制猥褻行為之指證,暨所稱被告跟其在 小神壇時都在摸其及祭改,其感到很害怕,故整個過程都在 哭等節,明顯與後述原審勘驗結果完全未見被告有對A女為
本件被訴之強制猥褻行為,且兩人尚有為一般談天,互動正 常,甚至A女有微笑或大笑之反應等情有所扞格,則A女對被 告不利之指述是否屬實,已屬有疑。
四、經原審當庭勘驗案發當時被告與A女對談之錄影光碟畫面, 勘驗結果為:一、檔案名稱:被告與告訴人對談之錄影光碟 第1段,檔案時間:共3分1秒,勘驗內容:檔案內容為被告 與A女之對話錄影內容,由上往下拍攝之視角。影片時間00 :04時,被告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坐在畫面右側之橘色椅子上 ,A女身穿白色短袖上衣坐在左側之矮凳上,兩人面對面坐 著,被告俯身向前,雙手握住A女雙手前臂處。畫面顯示該 處為神壇旁,四周鐵門全部關閉之空間。影片時間00:04至 00:41時,被告與A女談話,被告說話時國台語交雜,偶有 手勢動作。「被告:這就是問題的癥結,你就太過,你就是 太過甚麼你知道,我不會說那個字的國語,重點是…,就是 意思就是說,大方向就是…小方向…。」「A女:對(點頭) 。」「被告:所以你要(…不清楚)。」影片時間00:41至0 0:46時,被告繼續跟A女談話,並有用左手手指碰觸A女右 肩、左手在A女胸部前方晃動動作。「被告:你現在有…告訴 自己…。」影片時間00:46至03:01時,被告繼續跟A女談話 ,並偶有手勢動作,A女不時點頭。「A女:…。」影片時間0 2:23時,被告言語間談笑時,A女有微笑回應。「被告:蛤 ?我剛剛說的…缺少一個…這就是…所以我現在叫你…好好的… 好好的…到這一段就好,OK?那就好。…女漢子耶,誰知道你 …要怎樣…肚子餓不餓?有沒有要吃東西?」「A女:(搖頭 )」「被告:我也不餓。我跟你講,你喜歡人家跟你講話… 對不對?那你喜歡我…我們…一個從小到大的經歷,我到16歲 …再來慢慢的17、18。」二、檔案名稱:被告與告訴人對談 之錄影光碟第2段,檔案時間:共3分53秒,勘驗內容:檔案 內容為被告與A女之對話錄影內容,接續「被告與告訴人對 談之錄影光碟第1段」檔案,由上往下拍攝之視角。影片時 間00:03至01:37時,被告繼續跟A女談話,並偶有手勢動 作,A女不時點頭。「被告:…可是你還是可以去玩啊,像我 一樣啊,我也可以去哪跑,我也可以去…,可以,…,人家一 定跟你講說…。」影片時間01:37至01:40時,被告手中打 火機掉到地上,A女側身讓被告撿拾打火機。影片時間01:4 0至03:53時,被告繼續跟A女談話,並偶有手勢動作,A女 不時點頭。「被告:這麼傻是要幹什麼,記得了沒?記得那 兩個字了沒,你那麼聰明應該聽得懂啊,…瘋了。」「A女: …」「被告:…腦袋有個『阿斯』,『阿斯』就是…不過沒關係你 已經…(被告表情痛苦)我已經吃進去了,飽了,晚餐吃飽
了,謝謝招待。(A女笑)。我跟你講,你讓我,你讓我找 回那個,我跟你講,我跟你講,我在18歲的時候…17歲…。」 (見原審卷第108至110頁)。上開勘驗結果顯示,被告與A 女是面對面對坐,且對話內容並非僅宗教之事,兩人亦有就 生活上之事為一般談天,互動正常,而就被告之動作部分, 僅見被告有握住A女雙手前臂處、用左手手指碰觸A女右肩、 左手在A女胸部前方晃動之動作,完全未見被告有對A女為本 件被訴之強制猥褻行為,且兩人互動間A女尚有微笑或大笑 之反應;又第2段影片中,於被告手中打火機掉到地上之際 ,A女隨即側身讓被告撿拾打火機,可見案發當時A女意識清 楚,且對外界保有充分反應力,難謂有何因宗教活動而被壓 制自由意思決定能力、理性思考或性自主權行使空間之情事 ;復因當時兩人對坐距離甚近,又被告說話之時偶有手勢動 作,則縱有碰觸A女胸部等身體部位之舉,亦不無可能係因 此等手勢動作而無意間為之。從而,自該勘驗結果觀之,顯 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猥褻行為。
五、觀諸被告將A女載至臺北後兩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 卷第61至77頁),案發當日即108年10月12日20時16分至22 時47分兩人之對話為:「被告:(貼圖)」「被告:到了要 說唷」「A女:到了」「被告:嗯」「A女:謝謝你」「被告 :我在雪隧了」「A女:沒找朋友?」「A女:好」「被告: 有啊他去喝喜酒,我才不要去勒,我會跟你聊天,你不嫌棄 我煩的話,哈哈」「被告:到了」「被告:你有沒有好一點 」「A女:有」「A女:就沒有不開心」「A女:謝謝」「被 告:不要跟我講謝謝,只要你好,我就開心,說不出可(應 係口之誤)的話可以打字跟我講,(貼圖)我會關心你會一 直提醒你,只要你不嫌棄我煩、囉嗦就好」「被告:還有, 你要去吃點東西」「A女:好」「A女:我會去吃一些東西」 「A女:OK」「被告:你剛剛去洗澡喔」「A女:沒有」「A 女:吃東西」「A女:怎麼了?」「被告:好,沒事啊,他 們應該回家了,你心情應該好多了」「A女:嗯啊」「A女: 不會心煩了」「被告:嗯嗯,真好,我挺你」;又案發翌日 即108年10月13日7時至12時42分兩人之對話為:「被告:早 安,今天也說開心快樂的一天呢!農曆15了,真快阿嘿嘿嘿 。要微笑,要開心的面對每一天,共勉之」「被告:對自己 說聲早安,加油。昨天已經過去,要迎接嶄新的自己,每天 都是新的,沒有過不去的。因為我們長大了。」「被告:要 學會懂得珍惜自己,順其自然」「被告:(貼圖)午安嘿。 不知道你起床沒。不過該吃午餐唷!保持愉快。」「A女: 起床了」「A女:正在吃」「A女:OK」。上開對話過程中,
A女之回應雖屬簡短,惟仍有以文字做實質回應,若其甫受 被告強制猥褻,而對被告生反感排斥之心,且既已返回臺北 家中而脫離被告控制範圍,衡情應會全以貼圖敷衍搪塞,或 者直接全部不讀或不予回應,應無可能還以文字實質回應, 甚至還傳「沒找朋友?」、「怎麼了?」之反問句,而欲與 被告再對話。嗣後A女於108年10月13日12時56分之後,固未 再對被告後續所傳訊息加以回應,惟此等反應與一般人對於 過度囉嗦或殷勤之對象最後予以「已讀不回」之情形,尚無 二致。至被告於108年10月14日13時7分至16時39分所傳訊息 :「有事回一下」「急事」「你們有打電話來廟裡,跟廟裡 講什麼事情嗎」「真的有急事」「請你忙完回應我一下」「 那天我或許辦理的方式讓妳感到不舒服,我向你道歉,我也 是出自一片好意,想說從小看到大當妹妹一樣想幫助妳開心 起來,所以用了我的一些故事和經驗跟你分享,想鼓勵妳讓 你能開心起來,卻不小心觸碰的了界線,我已知道教訓,也 受到譴責,真的萬分抱歉」,如對照前述被告於警詢及偵訊 時之供述,可知被告可能係對其出於安撫A女情緒之目的或 在無意間碰觸A女之身體乙節,對A女表示歉意,另亦有可能 係在被恐嚇之情況下(詳後述),迫於壓力而向A女道歉, 是誠難以被告所傳上開訊息,逕對其作不利之認定。從而, 審諸該兩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尚難憑以佐證被告確有對A 女為被訴之強制猥褻行為。
六、觀諸A女之友人丁○○與被告間之對話:(發生日期:2019/10 /14,錄音時間9:50)…「甲(即丁○○,下同):她說你從 她背後給她抱」「乙(即被告,下同):嘿」「甲:啊手伸 進去她的衣服裡面」「乙:沒有,這…這一點…這一點我跟你 講哦,她站在背後,她站在背後,我只是要把她轉回正面而 已」「甲:她,沒有,她說,她是說你的手就是伸進她的衣 服裡面,你先聽我講哦,她說你的手伸進她的衣服裡面從後 面這樣」「乙:嘿!」「甲:然後在衣服裡面這樣上下游移 ,然後好像還把她就是有點像要把她抬起來」「乙:嘿!嘿 !嘿!」「甲:對,啊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因為我已經 不知道很清楚了」「乙:沒有,這個東西…就是…她…這個東 西就是說…我…我想說她這個,就是怎麼講,她…後面…我把她 轉回來,這…啊不知道她就是…,她哭了眼睛已經都腫起來了 ,有點腫起來」…「甲:手就是伸到衣服裡面,然後從後面 然後就是好像從背後抱人家那樣,手在衣服裡面」「乙:這 個我手沒有摸,我手沒有摸哦」「甲:啊不然ㄟ」「乙:我 可能就是…我可能就是…我可能就是要把她轉回來呀,就叫她 不要再哭了」「甲:嘿」「乙:嘿啦」「甲:再來她就說,
你就…你們就面對面站著或坐著,我忘記了,然後她說什麼 你叫她閉眼睛,然後你就掀開她的衣服,然後在那個胸膛幫 她畫符還是怎麼樣」「乙:哦!這一點…這一點,我可能…跟 你講說…沒有…不是哦,這肚子…我只是肚子而已」「甲:肚 子?她…你不是說…她跟我說你說她,她胸口怎麼樣」「乙: 沒有,沒有,肚子而已,阿那如果說,她覺得說我這樣子真 的都不對,那她覺得我今天這樣做的都是我的不對,好,我 知道了」「甲:阿!阿!所以說胸口沒有?」「乙:我…她 的胸口有給她摸到,我有可能…好啦好啦那我跟你說,我有 可能有給她觸碰到,有給她觸碰到」「甲:你有觸碰到她」 「乙:有觸碰到,我…這是我不對」…「甲:最後有一件事是 …你開車的時候,你的手是放在她的椅子上,不是放在手剎 車,她跟我說的啦」「乙:哦,是因為我那台車是march小 台的」「甲:嗯」「乙:那時候車很多,然後又天色暗暗, 有些車一直一直靠過來一直靠過來,我想說不要讓她受到傷 ,我要去拉手剎車,要去檔時,有可能就把她摸到,把她那 樣,所以她座我都離她很遠」「甲:為什麼聊天時,手要放 在她大腿上」「乙:阿?」「甲:聊天的時候」「乙:沒有 ,我就說,我就說,那時候真的就是暗暗的,一摸到覺得不 對,就趕快收回來」「甲:你自己又收回去就是了」「乙: 嘿呀!我自己收回來,你那講我讓她這樣,我不對,我跟她 說聲抱歉」…。(發生日期:2019/10/14,錄音時間10:39 )…「甲:她說她肚子不舒服是不是」「乙:她有說她肚子 不舒服,對」「甲:然後你就祭改」「乙:對」「甲:祭改 的詳細到底…那流程是什麼到底」「乙:詳細就是我就拿金 紙畫一畫,她說肚子不舒服那我就」「甲:你掀起來摸嘛」 「乙:就一般的祭改這樣,不是掀起來摸」「甲:你剛剛不 是說有掀起來摸,上一通電話」「乙:好,你說就是你剛剛 講得那樣子」「甲:阿是怎麼樣子,你再說一次呀」「乙: 就是她說她肚子不舒服,那我就不知道哪裡,我就把它掀起 來弄一弄,然後可能就是不小心揮到她的這個她的胸部那邊 」「甲:胸部還是胸罩」「乙:胸罩,就是不小心揮到」「 甲:你有看到她肚子就對了」「乙:啥?」「甲:就是你衣 服掀起來,然後就直接摸,就是祭改嘛」「乙:不是,就是 幫她弄一弄,就是有看到她的肚子」…「甲:然後反正你有 摸她肚子嘛,你不知道她有沒有不舒服」「乙:對」「甲: 然後阿繼續呢?鐵門拉一半,然後呢?」「乙:鐵門拉一半 就弄一弄之後,還是也是跟她聊天,也是跟她聊天呀你要開 心呀怎麼樣的,鼓勵她的話後面之後」「甲:就載她回去」 「乙:之後,就是剛剛這樣講這樣子呀」…「甲:阿不是呀
,我就很懷疑呀,是怎麼她是有心情那麼的不好,讓你去牽 她的手是不是」「乙:沒有,我比她大,我把她當作小妹妹 ,看到她心情壞,我是要給她鼓勵,那時候太過暗,我要摸 那個手剎車,所以揮到她的腳,摸到她的腳,摸到她的手, 我就呀你要加油,心情不要這麼差這樣」「甲:所以牽著她 的手,就是給她一些鼓勵」「乙:我沒有牽很久,我沒有牽 很久,我就抓著這樣加油,我就又…又回去開車」…「甲:然 後有摸她的腿,可能不小心之類的」「乙:ㄜㄜㄜㄜ」「甲:阿 為什麼她說手牽很久不能回訊息」「乙:什麼叫不能回訊息 」「甲:她說另一隻手就是被你握住怎麼樣的,讓她不能回 訊息呀」「乙:這個,這個我就沒什麼…我是覺得說,我可 能…我去抓一下子就放開了」…「甲:對呀,好,反正我釐清 一下,在廟裡面就是你鐵門拉一半在裡面祭改,摸她的肚子 ,可能有揮到她的胸部」「乙:嘿」「甲:你不知道她到底 怎麼樣對不對」「乙:嗯」「甲:再來,你沒有載她去羅東 ,你直接載她去台北」「乙:嗯」「甲:嘿,然後在車上就 是有握住她的手,可能有揮到她大腿,然後不知道,對不對 」「乙:我只是說想出自於好意,鼓勵她一下」「甲:嘿」 「乙:我沒有任何有非分之想」…(見偵字卷第19至25頁) 。從上開對話可知,雖丁○○不斷強勢誘導被告自承有對A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