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019號
TPHM,110,上訴,2019,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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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
度訴緝字第38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440、8941、1004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許○敏(綽號宗敏、聰敏)與甲○○(綽號愛笑、笑哥,所犯 共同恐嚇取財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陳進鏞(綽號阿文、陳文,所犯共 同恐嚇取財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劉 家堂(所犯共同恐嚇取財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4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 1千元折算1日確定)、林文榮(綽號阿弟,所犯共同恐嚇取 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人,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先由陳進鏞、不知情之葉○基與邱○華鄒○泉,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14時30分許,在莊○妹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 之住處打麻將,因邱○華放出1張牌讓鄒○泉胡牌,陳進鏞即 假借其2人合謀詐賭為由,於同日近15時許撥打行動電話給 於上述住處附近等候之甲○○,約過2、3分鐘後,隨即由甲○○ 率同許○敏、林文榮劉家堂等人進入上述處所,進門後高 喊「抓到了」,許○敏、劉家堂即徒手毆打及腳踹邱○華、鄒 ○泉,林文榮在旁助勢,並由陳進鏞邱○華鄒○泉將身上 財物及行動電話交出,邱○華鄒○泉遭受甲○○率同多數人助 勢威嚇及劉家堂、許○敏共同毆打等情,心生畏懼,不得已 將其2人身上現金共計25,000元及行動電話2支交給陳進鏞陳進鏞再以強迫語氣命邱○華鄒○泉交出其2人汽車鑰匙, 交由許○敏、劉家堂持以至其2人汽車車內翻搜財物,其餘人 等則持續將邱○華鄒○泉控制於屋內,嗣許○敏、劉家堂2人 因於車內未尋得財物,陳進鏞等人復脅迫邱○華承認詐賭及 拿出金錢,邱○華不從,劉家堂、許○敏再次徒手毆打邱○華 ,致邱○華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等傷



害,鄒○泉受有小擦傷(並未至醫院驗傷)。嗣後陳進鏞藉 詞邱○華2人詐賭被抓必須懲罰,必須各賠償25萬元等語,由 許○敏持空白本票向邱○華鄒○泉恫稱:「你們本票寫一寫 ,若不寫就把你們帶出去埋掉」等語,致其2人心生畏懼, 分別簽下面額25萬元之本票各4紙、5紙(共9紙)、25萬元 之借據各1紙(共2紙),邱○華另被迫簽立車牌號碼0000-00 號賓士廠牌自用小客車讓渡證書並將該車典當以支付上述25 萬元款項,許○敏隨後即駕駛邱○華上開自用小客車,劉家堂 控制邱○華乘坐於不知情之戴○明(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後座,於同日18時49分許,至新竹縣○○市○○路000號「民安 當鋪」欲典當邱○華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甲○○、陳進鏞林文榮等人則留在上述處所持續限制鄒○泉自由,不准其離 開屋內,並由林文榮受甲○○指示,以電話聯繫劉家堂俾以掌 握知悉典當消息;嗣莊○妹替鄒○泉求情,且鄒○泉表示嗣後 會付款,甲○○、陳進鏞等人始於同日17時至18時間某時許交 還行動電話並釋放鄒○泉自由離去。另許○敏、劉家堂邱○ 華帶至上述當鋪後,該當鋪因該車輛尚有貸款而拒收,許○ 敏、劉家堂等人於同日19時許,再將邱○華帶回至新竹縣○○ 市○○街000號處所,甲○○、陳進鏞得知上開車輛無法典當後 ,再向邱○華要脅給付現金未果,甲○○即再次徒手毆打邱○華 臉部,許○敏、劉家堂則在旁架住邱○華,許○敏並以腳踹邱○ 華,邱○華在此等脅迫及毆打之下允諾3天內給錢,甲○○、陳 進鏞、許○敏、劉家堂林文榮等人始於同日20時許交還行 動電話並釋放邱○華離開上述處所。
二、緣許○敏之舅舅許○煇因遭遇某不良幫派份子聚合滋擾,遂於 106年10月間經由許○敏介紹而委由甲○○代為擺平該滋擾事端 ,然許○煇認為甲○○嗣後就此事端未再聞問,亦毫無處理作 為,另私下付款委託他人出面處理。甲○○得知此事後大表不 滿,藉機向許○煇索討36萬元費用,經雙方議價後,許○煇同 意於106年11月20日支付甲○○10萬元,以平息雙方之委託處 理事件。甲○○(所犯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業經本院以109年 度上訴字第2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後猶不滿 足,仍欲再向許○煇要索26萬元,而與許○敏、林文榮(所犯 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王 蔡傳(所犯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 第2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 1日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甲○○指使林文榮王蔡傳、許○敏3人,先由許○ 敏書寫備妥「愛笑、0000000000」紙條1張,再由許○敏、林



文榮、王蔡傳於107年1月4日(起訴書誤載為106年,應予更 正)11時許,攜帶空酒瓶至許○煇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 0○0號住處,由林文榮王蔡傳下手丟擲空酒瓶,砸毀該處 窗戶玻璃及鋁框(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留下許○敏所 寫上開「愛笑、0000000000」紙條,以此加害身體、生命、 財產安全之事由恫嚇許○煇再交付26萬元,惟因許○煇報警處 理而未交付財物,許○敏等人始未得手。
三、案經邱○華鄒○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 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 被告許○敏於本院對於該等證據並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第92至95、192至19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另本 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均未爭執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5至98、197至203頁),且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 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 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傷害告訴人邱○華,然否認有何剝奪行動自 由、恐嚇取財犯行,辯稱:甲○○的友人打電話說有人詐賭,甲 ○○就邀我們過去,陳進鏞說他們詐賭,跟兩個被害人有爭執, 我本身被詐賭過,我個人情緒比較沒有控制,我只有打邱○華 ,我打人純粹是我個人情緒的問題,跟他要錢的部分我都沒有 參與,當下邱○華鄒○泉跟陳進鏞坐下來開始喝酒,剩下的時 間,我一直都在白牌司機戴○明的車上,後來甲○○叫邱○華叫我 進去,他們叫邱○華簽4張本票的時候我在旁邊,我跟邱○華說 你輸多少錢你就還他就好了,不要簽這個,邱彬華說他身上沒



什麼錢,我就建議說我自己的經驗,94年我也被詐賭過1次, 我是典當我自己車給他們處理,邱○華問我當鋪熟不熟,我說 不熟,邱○華去典當車子時,之所以我會開他的車,是因為戴○ 明、我、劉家堂邱○華4個人中劉家堂邱○華都有喝酒,所 以邱○華拜託我開他的車,我們找很久才找到那家當舖,邱○華 問我裡面要怎麼辦,我帶他進去,並不是我妨害他的自由,本 票簽完,他們喝酒醉,屋主說本票你們給我拿走,本票就這樣 交給我,被害人兩人也沒有說我事後有跟他們索討這個錢,不 是我叫他們簽本票,要走的時候本票丟給我沒錯,但我從頭到 尾沒有跟任何一個被害人有聯繫還是向他們索取財物,我根本 就沒有參與恐嚇他們的錢等語。經查:
⒈告訴人邱○華鄒○泉於106年12月21日遭毆打、非出於自由意願 交出財物及行動自由遭受控制之經過,業據下列證人分別證述 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華於警詢證稱略以:106年12月21日14時30分 將近15時許,我與鄒○泉及綽號「阿文」及一個我不認識的男 子,在新竹縣○○市○○街000號打麻將,當時我打一張牌出去, 剛好放槍給鄒○泉,在場「阿文」就質問我說你的牌給我看, 我當下說好阿我給你看阿!他看了就說你怎麼會打這一張,我 說:「打牌四家在打我為什麼要聽你的」,「阿文」隨即拿起 行動電話撥打出去說:「進來」,約過2至3分鐘劉家堂、綽號 「宗敏」、「愛笑」及4、5個我不認識之男子就走進來,劉家 堂、「宗敏」見到我與鄒○泉隨即用拳打腳踢方式毆打我與鄒○ 泉。渠等停手後「阿文」命我與鄒○泉將身上財物及行動電話 交出來,我與鄒○泉在迫不得以情況下將身上的現金、行動電 話交給「阿文」等人,「阿文」等人拿到錢後還說:「怎麼這 麼少錢,你們一定還有錢放在車子裡面」,並以強迫語氣命我 們將車鑰匙交出來。隨後一部分的人拿著我們的車鑰匙到我們 的車內搜刮,另一部分人把我們控制在屋內,因沒有在車上找 到財物,所以又再度恐嚇逼迫我要拿錢出來賠。我說:「我沒 錢阿,我又沒怎麼樣怎麼要賠」,劉家堂、「宗敏」聽聞又再 度動手毆打我,當時現場屋主莊○妹及她兒子有出言制止劉家 堂等人說:「怎麼可以這樣亂打人,你們不可以在我這邊這樣 子打人」,劉家堂等人說這事情不關你們的事我來處理就好, 隨後命令我與鄒○泉要跟他們走,並動手要將我強行押出去, 因我極力反抗不跟他們出去激怒劉某等人,渠等便又對我拳打 腳踢的一陣亂打後,「阿文」就說:「你跟鄒○泉兩個人是同 夥詐賭我們」,並硬逼迫我們要承認詐賭行為,當時我們極力 否認,劉家堂等人極為不高興又再度動手毆打我。此時「宗敏 」就拿出本票並恐嚇說:「你們本票寫一寫,若不寫就把你們



帶出去埋掉」,當下我與鄒○泉因在被他們輪番毆打及恐嚇威 脅下,不得已我才簽100萬元本票(共4張,每張25萬元)、借 據1張25萬元跟我車牌號碼0000-00號賓士車的讓渡書1 張。另 外鄒○泉也簽下100萬元本票(共4張,每張25萬元)、借據1張 25萬元。然因「阿文」說要拿出現金,而當下我身上又沒錢, 所以他提議說:「那你去把車子拿去當掉來付這25萬元」,我 當下為了脫身便說好,隨後「宗敏」及劉家堂及另一不知名男 子就帶著我,由「宗敏」駕駛我的黑色賓士自小客車(2999-S A),劉家堂押著我坐另一男子所駕駛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的後座,於106年12月21日18時49分左右,到達新竹縣○ ○市○○路000號民安當鋪要典當我的車子。因我車子有貸款當鋪 的人不收,於是「宗敏」等人又將我帶回到新竹縣○○市○○街00 0號現場,「宗敏」等人跟現場人說車子不能當,當時「愛笑 」就說:「不然你就叫人家拿錢來」,因我說我沒錢,隨即「 愛笑」說你跟我莊孝維,就動手打我臉部一拳。「宗敏」及劉 家堂一人一邊將我雙手架住壓著,「阿文」說那你錢看看要怎 麼處理啊,我被打得快受不了,便提出說:「我三天錢給你們 」,當時內場莊○妹也告訴他們說:「人家已經都答應要給你 們錢了,不要再打了」,所以他們才於當日20時許左右放我離 開。我被打有受傷,於106年12月22日前往就診,診出右側前 胸壁挫傷、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經我指認照片中(即許○敏 )即為綽號「宗敏」之男子動手毆打我及強逼我簽本票、借據 、讓渡書及押我要去典當車輛之人。現場陳進鏞聲稱我與鄒○ 泉詐賭,完全都沒有扣押到我詐賭的工具或其他證據證明我有 詐賭行為,他們是硬凹的。「阿文」命我們將錢交出來,於是 我們不得已才交給他,我與鄒○泉從我們身上將錢拿出來全部 交給他,我們的錢合起來算是25,000元,他將錢全部帶走沒還 給我們。另外我們的行動電話及車鑰匙是他要讓我們離開的時 候才還給我們。交出財物不是出於我自己的意願,我是在被毆 打恐嚇之下才將財物交出來的,於106年12月22及23日,我就 接獲劉家堂陳進鏞陸續撥打我的行動電話恐嚇我說你要去大 陸之前,錢要繳,不然我們就走著瞧,你的店在哪我們知道, 我們要去抓人,致我心生畏懼,都不太敢回店裡等語(見他字 第970號卷一第17至20頁)。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6年 12月21日14至15時許,是莊○妹叫我去新竹縣○○市○○街000號打 牌,鄒○泉跟我是前後到,當天打麻將有我、鄒○泉、阿文陳進 鏞、還有一個阿文的朋友。因為我打一張牌放槍給鄒○泉,阿 文陳進鏞就說我的牌有問題,叫我牌倒下讓他看,我倒下讓他 看,他就硬凹,後面莊○妹、劉○鑛有過來看,他們兩人說這是 正常牌沒有問題,陳進鏞就打電話叫人來,人不到兩分鐘就從



大門口進來,約有4、5人。這4、5人進來後就直接先打我跟鄒 ○泉,阿文坐在那邊,逼我們承認詐賭,我不承認,我就被打 得比較嚴重,最後面宗敏用腳踹我肺部,害我肺積水。當時在 現場的包括陳進鏞愛笑、宗敏、劉家堂等人。他們一進來, 就直接打我們不讓我們解釋,之後叫我們把錢跟手機交出來, 我跟鄒○泉總共交出25,000元給阿文。當天我跟鄒○泉將身上現 金及電話交給陳進鏞等人後,他們有去我車內看看,因為他們 說出來打牌錢不可能這麼少,我們口袋都被搜都沒有錢,劉家 堂、宗敏等人就拿我們兩臺車的鑰匙去車上找,車上還是沒有 找到財物。當天他們叫我跟鄒○泉簽本票時,許○敏有說我們如 果不承認,要把我們抓去埋起來,我在被毆打及恐嚇之下,才 簽一百萬元本票(1張金額25萬元,共4張)、1張借據25萬元 ,還有1張車子讓渡書,本票相對人是寫劉家堂。我跟鄒○泉當 天在○○街111號,不能自由離開現場,他們有控制我的行動自 由,全部圍在那邊不讓我們動,我說要打電話也不行,連電話 也收起來。後來帶我去當舖,許○敏、劉家堂押著我,我坐的 這台是戴○明開的,劉家堂在我左邊,我的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是許○敏開的。後來因為我車子本身有辦貸款,當舖 的人不收我的車。我跟許○敏、劉家堂戴○明等人從當鋪回到 ○○街111號時,已經晚上7點了,當時鄒○泉已經不在。我從當 鋪回到○○街時,還有被毆打恐嚇,愛笑、阿文有對我說,你們 可以少付一點,但要現金,他要20萬元,我說沒有錢,許○敏 、劉家堂兩人將我押著,愛笑說你給我裝笑ㄟ,就打我一拳, 許○敏踹我胸部。後來約晚上8點多已經很晚了,阿文說錢要在 3天內付出來,我說可以他們才同意讓我離開,我要走時有將 手機還給我;阿文在我們離開後第2天有打電話要錢,他打電 話來恐嚇,我跟他們說不要欺人太甚,如果要凹,要凹一個有 理的,我從頭到尾都堅持沒有詐賭這件事;第2天、第3天他們 輪著打電話,一直騷擾我等語(見他字第970號卷一第280至28 2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鄒○泉於警詢中證稱:我是106年12月21日中午左 右接到友人莊○妹打電話給我要我前往新竹縣○○市○○街000號打 麻將,我到後沒多久我朋友邱○華也到場,接著我們就與一位 綽號阿文及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開始打牌。約至106年12月21 日14時30分將近15時許,當時邱○華坐在我上家並打一張牌讓 我胡牌,阿文就質問邱○華說你的牌給我看,並要求邱○華將牌 倒下讓他檢視,且質疑我跟邱○華串通詐賭。這時莊○妹及她的 男友聽到聲音就過來查看,並表示邱○華打牌放槍給我胡是合 理的,阿文隨即表示要莊○妹等人不要管,他就要叫兄弟來處 裡,並拿起行動電話撥打出去說:「進來」 ,隨即劉家堂



綽號「宗敏」及「愛笑」等我不認識之男子進來,劉家堂、宗 敏隨即就將我及邱○華的行動電話拿走,控制我們並對我們拳 打腳踢,詢問我說「你有沒有詐賭」,我隨即回稱「沒有」, 就遭到毆打,又稱「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這時 隨即又是一陣毆打,讓我非常害怕,我怕再遭到毆打,只好回 稱說有詐賭,這時阿文就說「為了要懲罰你們,你們拿50萬出 來」,我跟邱○華表示沒錢,此時「阿文」就說那就簽本票, 並叫一名小弟出去拿本票。我和邱○華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各 簽下100萬元本票(共4張,每張25萬元)、借據1張25萬元。 「阿文」對我們說將身上的錢交出來,我逼不得已就將身上的 1萬多元拿出,並由「阿文」拿走,「阿文」發現我們身上都 有車鑰匙,於是就叫我們交出,並到車上翻箱倒櫃。他們發現 邱○華的車輛是賓士車輛,於是2個人就押著邱○華去典當車輛 ,剩下的人就控制我不讓我離開。我僅有小部份的擦傷所以沒 有到醫院就醫。我簽立本票、借據及交出身上財物不是出於我 個人意願;「愛笑」有於107年1月3日打電話給我,要我處理 本票的事情,表示若我不處理,下次換另外一批人去找我就不 會是這樣了,「阿文」於107年1月4日打電話來恐嚇我要我出 門小心一點,我才知道他的電話號碼等語(見他字第970號卷 一第24至26頁)。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106年12月21日 莊○妹打電話叫我過去打麻將,等一陣子,邱○華也到,後來來 一個阿文,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是阿文帶來的朋友。約下 午2、3點時,當時我打一張牌聽牌,我4、8、9餅,我打4餅, 轉到我上家邱○華,他7餅下來我就胡牌了。我下家阿文就質問 邱○華為何打7餅讓我胡,牌倒下來給我看,邱○華就倒給他看 ,阿文就說我們作弊,要叫內場莊○妹、劉○鑛來講。劉○鑛過 來看就說這沒有問題,接著阿文就叫我們不要跑,他要叫兄弟 來處理,他就開始打電話,幾分鐘內人就進來了,約有6、7個 人進來,我後來看警方給我的指認圖片,我記得有劉家堂、甲 ○○(愛笑)、宗敏。他們進來後,就說「被我抓到了」就開始 打人,裡面有一個叫宗敏的揮拳要打我,我就閃掉,劉家堂在 我左邊就踹我,我有被踹到,我記得阿文說「把他們電話拿走 」,我跟邱○華的電話就被搜走,不准我們打電話,叫我們承 認說我們作弊,我們不承認就被打,邱○華被打的比較慘。莊○ 妹、劉○鑛一直叫他們不要動手。阿文他們就說,不打可以, 但我們要承認作弊,承認就不打。阿文叫我跟邱○華各賠50萬 元,我們沒這麼多錢,就講價一人25萬元。此時我們沒辦法自 由離開○○街這個房屋,因為我們行動完全被控制住。之後阿文 就叫我們簽本票及借據,我身上剩1萬多元,阿文叫我們交出 來放桌上,我就放桌上,邱○華也是有把錢交出來,但我不知



道多少錢,錢是阿文拿走,其他人在現場看著。看到我們身上 有車鑰匙,阿文交代那些人拿出去看車上有沒有錢,我的車比 較舊,他們也有進去看,他們2至3人去搜車,搜一搜沒東西。 當天我及邱○華,各簽了4張本票,每張25萬元,借據1張25萬 元,借據有簽劉家堂的名字,一共8張本票,2張借據,我們在 簽本票、借據時,並沒有積欠阿文、愛笑劉家堂等人債務。 邱○華的車子是賓士,阿文他們有押著邱○華上他自己的車,要 開去當鋪當車,我不記得是誰押著邱○華去。我警詢中所稱劉 家堂、宗敏等人衝進來後詢問說有無詐賭,我說沒有,劉家堂 等人說「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還有毆打我等情都 對,後來到尾巴時,我看邱○華被打得滿慘的,我就說有詐賭 ,但事實上我們沒有詐賭。他們將邱○華押去當鋪時,我在屋 內不能離開。好像是兩、三個人押邱○華去,我記得阿文、愛 笑還在屋內,其他我不認識。後來我比邱○華先離開,因為我 一直說讓我先離開,莊○妹也有幫我對阿文講說這錢沒有問題 ,我們會付,我才可以離開,我下午5、6點時離開,其他人都 還沒有離開,因為還有邱○華在。阿文、愛笑這兩個人是發命 令的;後來愛笑、阿文他們打電話恐嚇我,愛笑是1月3日先打 ,一直叫我要去付錢,1月4日阿文也有撥打電話給我,也是恐 嚇我,我有錄音,後來我就搬家了,不認識的電話我也沒接等 語(見他字第970號卷一第252至254頁)。其於原審審理中具 結證稱略以:106年12月21日大概下午1、2點莊○妹找我去打麻 將,當時邱○華打1張牌,我胡牌,陳進鏞就說作弊,然後邱○ 華就把牌倒下來給陳進鏞看,邱○華說這個牌合情合理,然後 莊○妹、劉○鑛出來看,我們一看,全部都說合情合理的牌。邱 ○華有跟陳進鏞解釋,但陳進鏞硬凹,完全聽不下去邱○華的解 釋。陳進鏞就說要處理,他馬上打電話,不到幾分鐘5、6個人 就衝進來,表示他們都準備好在外面要抓我們就對了。然後對 方就說「抓到了、抓到了」,就開始打邱○華跟我,然後不肯 讓我們走,陳進鏞說「身上的錢全部交出來,手機也交出來」 ,把我們身上的錢和手機拿走,然後說要和解、不讓我走,要 對我怎麼樣怎麼樣,叫我簽本票,我怕生命受到威脅,我當時 就全部答應,叫我們開本票跟借據,說要賠償50萬元,然後本 票簽100萬元,還有借據,是陳進鏞講說要賠50萬元及簽本票 ,當時我跟邱○華各簽4張本票,每張本票應該是25萬元,本票 是陳進鏞叫其他幾位先生去外面拿,是去外面買還是在外面車 上拿我不知道;當天我是簽4張還是5張本票我忘記了,當時緊 張害怕,叫我簽就簽。對方有拿我們的車鑰匙,陳進鏞那一群 人說要看車上有沒有錢,我和邱○華的車子都有被搜。搜完之 後他們那群人說我車子不值錢,而邱○華的車子是賓士車,陳



進鏞就叫邱○華把車子拿去當,之後他們那群人就押著邱○華把 車子開出去當,邱○華不願意去當車,被逼、被打才同意的。 邱○華他們回來後,說車子不能當,因為車子有貸款,當時他 們又有帶邱○華到龍潭住處拿什麼東西。簽好本票陳進鏞又不 讓我們走,我叫莊○妹出來講,但陳進鏞不肯,後來一直拖到5 點多,我跟甲○○拜託,甲○○幫我講話。後來甲○○跟陳進鏞說放 我走,但邱○華還被押在那邊;我離開之後甲○○跟陳進鏞他們 有再打電話聯絡我,就是恐嚇我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25至 54頁)。
⑶證人莊○妹於警詢中證稱略以:當天106年12月21日14時30分許 ,在新竹縣○○市○○街000號,邱○華鄒○泉、阿文、葉大哥在 我家客廳打麻將。我在1樓客廳旁邊房間休息,結果聽到客廳 有爭吵,我走出房間,看到阿文對邱○華鄒○泉大聲斥責問邱 ○華,你打牌打這樣的喔(意指邱○華故意放牌給鄒○泉胡牌) ,阿文要邱○華把牌翻出來給他看,硬說邱○華鄒○泉是詐賭 。不到三分鐘「宗敏」、「愛笑」和另外4個人就馬上衝進來 我家,還有1人在外面沒有進到屋內。一進屋內「阿文」只說 邱○華鄒○泉詐賭,「愛笑」就對邱○華鄒○泉說這要怎麼處 理,邱○華鄒○泉二人沒有回答,在場的「宗敏」就出手毆打 邱○華鄒○泉,「宗敏」持續在現場逼問邱○華鄒○泉有沒有 詐賭,他們二人都沒有回答,「宗敏」又作勢要打邱○華鄒○ 泉二人,鄒○泉因為怕「宗敏」再持續毆打他,就主動承認說 跟邱○華是一夥的。「阿文」聽到後就說,他們就是詐賭,不 然鄒○泉怎麼會承認,在場「阿文」、「愛笑」就逼迫邱○華鄒○泉2人簽本票,我看到的是邱○華鄒○泉二人在場簽下25萬 元面額的本票,「阿文」還在現場喝令邱○華鄒○泉把身上的 錢拿出來,把他們2人在牌桌抽屜的賭資拿走總共大約2萬多元 ,「阿文」還叫「宗敏」、旁邊的小弟拿著邱○華鄒○泉的車 鑰匙到邱○華鄒○泉的車上去搜刮財物,但是車上都沒有放有 價值的東西。之後「阿文」就叫「宗敏」還有旁邊的年輕人押 著邱○華去當舖把車子質押。鄒○泉發生這些事情後,就說家裡 有事,想要先行離去,我在現場拜託「阿文」說讓鄒○泉先回 去,因此鄒○泉就沒有被押走。邱○華鄒○泉在現場有被控制 行動等語(見他字第970號卷一第53至54頁);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略以:我在睡午覺聽到外面大小聲,我就出來問怎麼了, 阿文說你來看,他打一支七筒,為什麼可以胡,阿文就說邱○ 華及鄒○泉詐賭。我問為什麼,阿文說為什麼上家打四筒,為 什麼沒胡,後來邱○華打七筒為什麼可以胡,阿文就打電話, 不到3 分鐘,一群人就進來了,應該有6、7人,說他們兩個詐 胡,有一個人叫宗敏的打邱○華鄒○泉兩人。其他人圍在旁邊



,我就說怎麼可以這樣隨便打人,阿文他們就叫我不要管。邱 ○華從頭到尾沒有承認,鄒○泉有承認,後來走到裡面,我問鄒 ○泉沒有為什麼要承認,鄒○泉說不然他們會打他。愛笑、宗敏 、阿文這群人,有拿邱○華鄒○泉車上鑰匙,去車上找看看有 沒有錢,也有強逼邱○華鄒○泉兩人簽本票,毆打他們之後, 拿走邱○華鄒○泉兩人的手機並叫他們交出身上的錢,叫他們 一人賠25萬元,簽本票,口氣滿兇的。後來阿文說要帶邱○華 出去,好像是說要把邱○華的車拿去押。當天愛笑、宗敏這群 人衝進來後,邱○華鄒○泉不行出去,他們說事情沒有用好不 能出去,宗敏、愛笑、阿文他們三個都有講一些恐嚇的話,當 天我有聽到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這句話,當天在場 帶頭的人是阿文、愛笑等語(見他字970號卷一第285至290頁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106年12月21日下午2點半我 在房間睡午覺,然後就聽到外面在大小聲,我走出來看,陳進 鏞就說邱○華鄒○泉兩個人詐賭,他們起爭執後大概2、3分鐘 就有一些人進來。邱○華鄒○泉的牌就放在桌上,我有看一下 ,但我覺得他們沒有詐賭。邱○華鄒○泉兩人都有被打,邱○ 華一直說沒有,他們又再打邱○華鄒○泉承認說有,鄒○泉就 沒被打了,我說「你為什麼說你有?你們又不是詐賭」。我有 看到陳進鏞邱○華鄒○泉他們把身上所有的錢及手機拿出來 ,錢看起來像是1萬多、2萬多元。陳進鏞就叫他們寫本票給他 ,看多少錢賠他們,邱○華鄒○泉兩個人都有簽本票,簽完之 後陳進鏞就叫其他人帶邱○華出去當車子。現場有人說如果沒 有錢,車子可以拿去當,我看到邱○華鄒○泉車鑰匙拿出來, 是陳進鏞等人要求的。鄒○泉在邱○華被帶去當車子之後說要先 離開,陳進鏞說事情還沒解決,叫他們都不要走。當時我問了 陳進鏞兩次,第1次陳進鏞不同意,後來我跟陳進鏞鄒○泉家 裡有事,陳進鏞後來說好。邱○華返回我家時,其他人說邱○華 的車不能當,因為邱○華之前的車有貸款,所以不能再貸。「 愛笑」在我家時對著鄒○泉他們大聲說話,叫鄒○泉、邱○華要 解決問題,在場有人對鄒○泉、邱○華說要把他們帶去埋等語( 見原審訴字卷三第55至63頁)。
⑷證人劉○鑛(原名劉○堂)於警詢中證稱略以:當時我去莊○妹家 聊天,我看邱○華鄒○泉及1位綽號阿文及另1個姓葉的男子在 打牌,約至106年12月21日將近15時許,當時綽號阿文男子質 問邱○華說你的牌給我看,並要求邱○華將牌倒下讓他檢視,當 時阿文直接把邱○華的牌翻開,且質疑鄒○泉、邱○華串通詐賭 。當時我就在客廳看電視,聽到聲音過來查看邱○華打牌放槍 給鄒○泉胡是合理的,並非詐賭。阿文隨即表示要莊○妹等人不 要管他要叫兄弟來處裡,並拿起行動電話撥打出去說:「進來



」。隨即約3分鐘劉家堂及綽號「愛笑」等約3、4人,另門口 車上還有人,劉家堂及綽號宗敏男子隨即將鄒○泉、邱○華行動 電話拿走並控制他們2人,並對邱○華鄒○泉拳打腳踢,並詢 問鄒○泉說「你有沒有詐賭」,鄒○泉隨即回稱「有」,邱○華 隨即遭到宗敏毆打,劉家堂等人又稱「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 帶去埋掉」,這時隨即又是一陣毆打,這時劉家堂又問一次鄒 ○泉有沒有詐賭,因為鄒○泉怕遭到毆打所以只好回稱說有詐賭 。阿文就說「為了要懲罰你們,你們拿50萬出來」,鄒○泉、 邱○華表示沒錢,阿文就說那就簽本票,並叫1名小弟出去拿本 票,鄒○泉、邱○華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各簽下100萬元本票( 共4張,每張25萬元)、借據1張25萬元。「阿文」對鄒○泉、 邱○華說將身上的錢交出來,鄒○泉、邱○華逼不得已就將身上 的兩人加起來2萬多元拿出,並由「阿文」拿走,「阿文」又 發現邱○華身上都有車鑰匙,於是叫邱○華交出,這時他們發現 邱○華的車輛是賓士車輛,於是2個人就押著邱○華去典當車輛 ,後因邱○華沒有帶身分證件不能典當,後來好像是邱○華老婆 把身分證拿來,因邱○華車子還有貸款不能典當所以才作罷( 見他字第970號卷一第48至49頁);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略以 :106年12月21日當天下午我在看電視,他們在打牌,忽然間 他們為了打牌的事情起一點爭執,隔沒多久就有兩三個人進來 ,包括愛笑、1個高高的男子、劉家堂,他們說鄒○泉、邱○華 打牌不合牌理,說邱○華鄒○泉詐賭,邱○華鄒○泉說沒有詐 賭,陳進鏞有講說要修理他們,意思就是說要打他們,有個高 高的人好像是「宗敏」動手打邱○華。我在警詢中稱劉家堂等 人說「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沒有很多人講,只 有1個人對被害人說「你相不相信我把你帶走帶去埋掉」,劉 家堂沒有講。陳進鏞有跟邱○華鄒○泉談賠償的事情,那時候 邱○華鄒○泉在現場數一數,拿出2萬多元給陳進鏞。收完錢 之後,劉家堂及另外1個高高的人跟邱○華一起出去要把邱○華 的車當掉,邱○華的車沒有當掉,我聽高高那個人還有劉家堂 他們跟陳進鏞說的,好像沒有證件還是說那台車子有貸款,所 以不能當。邱○華鄒○泉都有簽本票。莊○妹有去幫鄒○泉向陳 進鏞講說要離開,鄒○泉大約在晚間6點多先離開,當天邱○華 印象中是晚上8、9點離開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182至199頁 )。
⑸證人戴○明於警詢中陳稱略以:甲○○接獲電話時,叫我把車開到 那裡,然後甲○○、劉家堂及許○敏下車後就進去了,我就在車 上等,我想起來還有1個綽號「阿弟」也有跟我們同一台車去 ,是甲○○、劉家堂、許○敏及「阿弟」等4個人下車後進去的, 我在外頭車上等候;我在外面等沒有進去,何人逼迫邱○華



鄒○泉簽立本票、借據、車輛讓渡書及拿出本票與借據讓邱○華鄒○泉簽署我不知道,但是許○敏有出來叫我去附近買十行紙 ,我買好後回到該處打電話給許○敏,他出來跟我拿完紙後又 進去了;綽號「阿弟」之男子一起去買十行紙;我印象中是許 ○敏出來後叫我跟著他車子走,當時我不知道是要去哪裡;從 當鋪回去○○街後,我一樣在外面等沒有進去等語(見偵字第10 047號卷一第236、237、238頁正反面);於偵查中陳稱略以: 甲○○上午打給我,叫我過去,我下午1、2點出門,載到他時約 下午2點多,直接就過去○○街那邊,當天早上甲○○跟我說要去 竹北,但沒說確實地點,載到他們後,是他們指引路要怎樣走 ,到達1間民宅後,他們就直接進去;在○○街外面等待時,是 許○敏叫我去買十行紙,買好後停在房屋外面,我打給他,他 出來外面拿,我沒有進去;第2次許○敏跟劉家堂帶1個不認識 的胖胖的人從民宅出來,他們3人一起走過來,許○敏走前面, 中間是我不認識的人,最後是劉家堂劉家堂跟那位我不認識 的人就直接坐到我後座,許○敏往前去開那台賓士,叫我跟著 他。一開始只叫我跟車,我到當鋪在外等候時,許○敏出來, 我問他叫我來這邊幹嘛,他說等下車子當了,要坐我的車回○○ 街,我才知道他們要當車等語(見偵字第8941號卷第219至222 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只載許○敏去過一次竹 北,時間是哪天我不知道,我那天載的是甲○○、許○敏、劉家 堂、還有一個叫阿弟仔的人。那天是甲○○打電話給我叫我跑1 趟車,我是跑白牌計程車的,我去到新竹車站後站那邊,我進 去的時候看到他們在那邊喝酒,他們看到我就一起上車。我也 不知道他們要去哪裡,他們跟我講,我就開,到了以後我就把 車開到空地那邊等他們。那天許○敏坐我的車子去竹北,我在 外面,他們在裡面喝酒,許○敏有出來找我,我說你怎麼沒有 喝酒,他說他今天喝不下來找我抽菸,然後在我車上還玩一會 兒手機;許○敏來我車上找我抽菸,然後玩手機,玩了一會兒 他說很累,躺一下,我也睡了,等我起來的時候他已經不在車 上了;那個時候是阿弟仔來叫我載他去買東西,我就載他去買 東西,結果他到文具店買什麼我也不知道,許○敏是跟阿弟仔 講的,然後我開車帶阿弟仔去;林文榮就是阿弟仔;那天我在 外面等他們的時候,許○敏出來敲我的車子一下說,叫我開車 載劉家堂邱○華跟著他的車子走,然後我就開著車子跟著他 的車子走。劉家堂邱先生,他們兩個都坐在後座。那是上下 班時間,大概開了5分鐘,不會很遠,到當舖,做什麼我也不 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78至184頁)。
⑹證人邱○華於偵查、證人鄒○泉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具結作證 ,其等與被告本不相識,原無恩怨,實無刻意捏造情節以設詞



誣陷被告而陷於偽證風險之必要,其等就上開時、地證人邱○ 華、鄒○泉先與同案被告陳進鏞於上開時地打麻將,因證人邱○ 華放槍讓證人鄒○泉胡牌,同案被告陳進鏞隨即以詐賭為由撥 打電話給同案被告甲○○等人,於短時間內同案被告甲○○帶著被 告、同案被告劉家堂林文榮等人到場,被告、同案被告劉家 堂到場後毆打證人邱○華鄒○泉,證人邱○華鄒○泉因受毆打 及恐嚇,交出身上現金共計25,000元、行動電話2支、車鑰匙 ,簽立本票、借據、車輛讓渡書,並由被告、同案被告劉家堂 押著告訴人邱○華典當車輛等節,業據證人邱○華於警詢、偵查 ,證人鄒○泉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指述歷歷,所述尚 屬一致,復與證人莊○妹、劉○鑛、戴○明上開證述互核一致, 並有告訴人邱○華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石園聯合診所106年12 月22日診斷證明書1份(見他字第970號卷一第30頁)、民安當 鋪門口及店內監視器截取照片18張(見他字第970號卷一第33 至37頁)、新竹縣竹北市○○街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見他 字第970號卷一第143至144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他 字第970號卷一第38頁)附卷可稽,及鄒○泉簽立之借據1張、 本票5張(見偵字第8440號卷第122、127至128頁)、邱○華簽 立之借據1張、讓渡證書1張、本票4張(見偵字第8440號卷第1 23至126頁)扣案可佐,證人邱○華鄒○泉上開證述內容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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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