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514號
第 三 人
即 參加人 林士珍
上列第三人即參加人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14號被告王瑾、簡
寶香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士珍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 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 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公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86號判決 書所載,被告王瑾於民國78年間起至105年4月間,擔任揚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際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公司 營運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渠明知揚際公司具有獨立人格 及財產,揚際公司名下帳戶款項應為揚際公司自己所有,非 屬股東個人財產,非依規定,不得挪用為私人所有或供非業 務使用。竟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王瑾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為替不知情之配偶林士珍 (所涉業務侵占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繳納信用 卡簽帳款,竟與同案簡寶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由王瑾指示簡寶香,自揚際公司臺北 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北九信 帳戶),匯款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所設之專供林士珍繳納 所持該行信用卡簽帳款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花旗銀行帳戶),並以該匯入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用作支 付林士珍之信用卡簽帳債務,而將其等業務上所保管之前開 揚際公司款項予以侵占,因認被告王瑾涉犯業務侵占罪。 ㈡依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王瑾與同案被告簡寶香,基於共同業 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指示同案被告簡 寶香自上開臺北九信帳戶提領現金後,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匯款至冠德公司、龍寶公司聯名於國泰世華銀行西臺中分 行設立之供林士珍繳款所用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作為繳付林士珍個人購置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4樓之1房 屋之購屋價款,而共同侵占揚際公司之款項,因認被告王瑾 此部分涉犯業務侵占罪嫌,與原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86號 事實欄一㈡附表編號2至8之款項)之業務侵占罪,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而請求併案審理。
㈢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王瑾成立犯罪而須 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對象 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林士珍所無償因被告王瑾以揚際公司 上開帳戶款項清償信用卡款而取得新臺幣(下同)84萬3180元 ,及附表二所示購買房地價金(合計62萬2000元=21萬元+41 萬2000元)。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 ,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第 三人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林士珍參 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14號被告王瑾等人業務侵占等案件, 將定期日就移送併案部分行準備程序,第三人即參加人林士 珍應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庭期前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 又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匯出帳戶 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98年11月11日 臺北九信帳戶 84萬3,180元 花旗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信用卡簽帳費用 2 99年8月9日 臺北九信帳戶 20萬6,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3 99年9月16日 臺北九信帳戶 20萬6,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4 99年10月29日 臺北九信帳戶 41萬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5 99年11月26日 臺北九信帳戶 20萬6,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6 100年1月14日 臺北九信帳戶 20萬6,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7 100年3月16日 臺北九信帳戶 20萬6,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8 100年5月13日 華南銀行帳戶 41萬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合計 269萬7,180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匯出帳戶 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99年4月2日 臺北九信帳戶 2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2 99年5月27日 臺北九信帳戶 41萬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繳納林士珍購買房地價金 合計 62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