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108年度,2號
TPHM,108,矚上訴,2,2022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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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謀


選任辯護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呂清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永昌


(送達代收人:趙雪蓉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志強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少熙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祺



被 告 李茂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587號、101年
度偵字第12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陳志謀、楊永昌、許志強、鄭少熙、蔡文祺李茂程部份,均撤銷。
陳志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十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陳志謀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已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肆佰捌拾參萬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永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楊永昌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志強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許志強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已扣案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均沒收。
鄭少熙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鄭少熙已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
蔡文祺犯共同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李茂程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六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相關背景
(一)陳志謀係桃園縣山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下仍 統稱龜山鄉)第16屆鄉長(在職期間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 至101年2月22日因案羈押而停職止),依法負責綜理鄉政 ,指導、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楊永昌受僱於龜山鄉公所 (現已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下仍統稱龜山鄉公所) ,為約僱人員,並自81年9月1日起,在龜山鄉公所工務課 負責監工業務;許志強亦受僱於龜山鄉公所,為約僱人員 ,並自79年5月1日起,在龜山鄉公所工務課負責監工業務 ;蔡文祺曾受僱龜山鄉公所,自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10 月31日止之期間,擔任鄉長陳志謀之秘書,負責處理陳志 謀所指示之事項,渠等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張忠發曾受僱龜山鄉公所,自99年8月1日起至101年2月1 日止之期間,擔任龜山鄉公所秘書;李茂程係龜山鄉調解 委員會委員,與陳志謀熟識;鄭少熙因與陳志謀同為民主



進步黨黨員進而認識;黃勝為(原名黃國書,已歿,經原 審判決不受理確定)則因多次參與陳志謀之競選活動,而 與陳志謀、鄭少熙均熟識。
(三)趙振銘(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 處分)係原住民族安提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安提阿公司 )負責人,魏麗娟(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經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係趙振銘之配偶,負責安提阿公司之財 務。林慶緯(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另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係灃碩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灃碩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林献春(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經檢 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林慶緯之父親,與陳志謀係舊識 。蔡雪珍(所涉100年7月1日前之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 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且所涉100年7月1日以後之行 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欽友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欽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女兒王思涵 ),吳峯明(所涉100年7月1日前之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 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且所涉100年7月1日以後之 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受僱欽友公司之工 地主任王維綸(所涉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係蔡雪珍之子,協助蔡雪珍處理欽友公司事務,劉建宏 (所涉100年7月1日前之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經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且所涉100年7月1日以後之行賄罪嫌另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則係投資欽友公司所投標工程案 之股東。陳經文(所涉100年7月1日前之行賄罪嫌因行為 不罰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且所涉100年7月1日以 後之行賄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受僱於昱盛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盛公司)、路宜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路宜公司)之工務部經理,負責龜山、八德及蘆竹地 區之工程案。高美令(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經檢察 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係黑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黑石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負責黑石公司之財務,黑石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則係其配偶林祈明(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經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游修信(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 不罰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高而潘建築師事務所係合作關 係,王祥旭(所涉行賄罪嫌因行為不罰而經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則係受僱游修信之工務部經理,負責現場監造 業務。
二、陳志謀於擔任龜山鄉鄉長期間,竟圖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 監督施工、驗收,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或單獨,或 與蔡文祺共同,或與黃勝為共同,或與黃勝為、鄭少熙共同



,而為下列行為:
(一)安提阿公司部分:
1.龜山鄉公所於99年1月12日辦理「南崁溪上游(中正公園 至長壽路)河岸綠美化工程」招標,由安提阿公司得標, 該工程於100年3月23日完成驗收,工程結案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1,126萬550元,第一次部分驗收款為442萬4,787 元,第二次部分驗收款為406萬8,396元,最後工程餘款金 額為276萬7,367元。
2.詎該工程於100年3月23日完成驗收後,龜山鄉公所拖至10 0年5月23日方將結算驗收證明書核定並交予安提阿公司, 安提阿公司於100年5月23日,即開立276萬7,367元之發票 (含保固金11萬2,606元),向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員許志 強請款,許志強旋於100年5月25日繕打「動支經費請示單 」及檢附「支出憑證黏存單」,經公文流程於100年6月2 日主計室林秀娥審定後,即送鄉長室請鄉長陳志謀核定。 詎鄉長陳志謀遲不完成核章程序。安提阿公司因未能收到 上揭工程款,遂向公所承辦人員許志強、林兆祥瞭解探詢 ,方知此部份之請款公文仍在鄉長陳志謀處,陳志謀尚未 核章,魏麗娟遂於100年6月上旬之某日,親至龜山鄉公所 鄉長室,當面向陳志謀陳情,希望龜山鄉公所能儘速撥付 工程款,詎陳志謀竟回稱:「你們賺很多,沒差這些錢, 沒請也沒關係」等語,並稱會再找人跟安提阿公司聯絡, 魏麗娟只好留下名片後離去。惟經過2、3天後,安提阿公 司仍未收到工程款,魏麗娟又再度北上至龜山鄉公所,欲 再次拜託陳志謀,然因陳志謀不在龜山鄉公所內而未遇。 3.陳志謀知悉安提阿公司需錢孔急,而桃園縣山鄉龜山國 民小學(下稱龜山國小)少棒隊為前往韓國參加世界盃少 棒亞洲區代表決定賽,亦需要經費資助,竟憑藉其核定工 程款之權勢,與蔡文祺共同基於藉勢藉端強募財物之犯意 聯絡,指示由蔡文祺負責聯繫安提阿公司魏麗娟,強令安 提阿公司捐款30萬元予龜山國小,而蔡文祺明知向廠商收 取該工程合約應繳款項以外之金錢係屬違法之事,且陳志 謀係以核撥工程款之權勢,強令廠商為不樂之捐,竟因陳 志謀為其長官,便承前與陳志謀共同藉勢強募財物之犯意 聯絡,於100年6月10日(星期五)打電話予魏麗娟,與其 相約於100年6月1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在龜山鄉公所見 面。後於100年6月13日上午10時許,趙振銘、魏麗娟等人 確依約前往龜山鄉公所蔡文祺碰面,蔡文祺即示意趙振 銘、魏麗娟等人到該公所外面談,由蔡文祺引領趙振銘等 人至龜山鄉公所停車場後,蔡文祺請趙振銘至某公務車內



密談,在該車內,蔡文祺即轉達陳志謀希望廠商捐款30萬 元予龜山國小少棒隊之意,趙振銘聞此,已明瞭陳志謀此 舉係欲挾其可核定工程款之權勢,迫令廠商為不樂之捐, 惟懼於陳志謀時任龜山鄉長之權勢,又慮及該工程利潤不 高,遂向蔡文祺商討,希望捐款金額可降為20萬元,並表 示「如果一定要捐款,希望上開工程之工程款可以順利請 領下來」等語,蔡文祺聞後表示:「可否降為20萬元他無 法決定,要回去請示鄉長陳志謀」等語。嗣蔡文祺返回龜 山鄉公所向陳志謀報告上情後,陳志謀同意捐款金額降為 20萬元,而待蔡文祺轉達捐款金額降為20萬元之際,魏麗 娟復向蔡文祺表示:「沒有現金,需要工程款撥付入帳後 ,才有辦法捐款」等語,蔡文祺遂再向陳志謀請示,此時 陳志謀始同意核撥工程尾款。陳志謀並再指示蔡文祺聯繫 龜山國小校長傅璧玉,轉達鄉長之友人將前往龜山國小捐 贈20萬元,但其中10萬元鄉長要取回運用等情。於同日下 午,待安提阿公司應領得之工程尾款276萬7,367元撥付入 帳後,蔡文祺即在陳志謀之指示下,先陪同魏麗娟至龜山 鄉農會提領20萬元現金,再帶同魏麗娟至龜山國小,將該 20萬元交予校長傅璧玉收受(該筆20萬元並未載入龜山國 小棒球捐助款項帳目),嗣蔡文祺陪同魏麗娟離開龜山國 小後,復單獨折返回龜山國小,向傅璧玉取回其中10萬元 ,並交予陳志謀收受,以此方式向安提阿公司強募財物。(二)灃碩公司部分:
龜山鄉公所於99年11月2日辦理「99年度龜山地區公共設 施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招標,由灃碩公司得標, 工程總價為462萬6,870元,該工程於100年2月17日完成第 1次部份驗收,第一次部份驗收款為268萬1,127元,惟於 該部份驗收完成後,龜山鄉公所仍遲遲未核撥第1次部份 驗收款,林慶緯因而承受資金周轉之壓力,遂請曾與陳志 謀熟識之父親林献春龜山鄉公所拜託時任鄉長之陳志謀 儘速核撥工程驗收款。林献春於100年3月中旬即16日前某 日,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拜託陳志謀能幫忙盡快核撥工 程款,陳志謀回稱:「好啦,好啦」等語,嗣於100年3月 16日灃碩公司接到龜山鄉公所通知後,旋開立268萬1,127 元之發票向龜山鄉公所請款,陳志謀亦以鄉長職權同意核 撥後給付。林慶緯為答謝陳志謀,遂於100年3月16日後某 日,將該工程第一次部份驗收款金額之5%即13萬4,056點3 5元,取整數為13萬4,000元,委由林献春轉交陳志謀,嗣 林献春即攜該筆賄款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交付予陳志謀 ,陳志謀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



筆13萬4,000元賄款。嗣該工程於100年4月13日完成竣工 驗收,最後工程餘款為194萬5,743元,灃碩公司於100年4 月27日開立194萬5,743元之發票(含保固金4萬6,269元) ,向龜山鄉公所請款,該工程餘款亦經陳志謀依職權同意 核定後順利撥付與灃碩公司。林慶緯即循前例,依上揭工 程尾款5%計算即9萬7,287點15元,湊足整數為10萬元,於 100年4月間之某日,仍交由林献春攜該款項至龜山鄉公所 鄉長室,交付予陳志謀,陳志謀遂承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收受該筆10萬元賄款。是以,陳志謀自灃碩公 司先後收到該項工程賄賂共計為23萬4,000元。(三)欽友公司部分:
  1.龜山鄉公所於100年3月16日辦理「100年度龜山地區公共 設施工程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一期」招標,預算金額94 4萬元,由欽友公司得標,並於100年3月30日開工。劉建 宏知悉業界早已盛傳承包龜山鄉公所公用工程,須支付工 程款5%至8%不等之賄款予陳志謀,否則請領工程款會被刁 難乙事,遂將此事轉知吳峯明吳峯明再轉知蔡雪珍知悉 後,為避免欽友公司請領工程領遭刁難,蔡雪珍遂同意支 付賄款予鄉長陳志謀。欽友公司蔡雪珍吳峯明、劉建宏 、王維綸先於100年3月下旬之某日,推由劉建宏在桃園縣 ○○鄉○○街00號之龜山鄉調解委員會,將約以工程款6%半數 計算之頭期賄款30萬元交予李茂程,委由李茂程轉交陳志 謀,李茂程再將該筆30萬元賄款拿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內 ,交付予陳志謀(李茂程此部份所涉100年7月1日前之行 賄罪嫌因行為不罰,不構成行賄罪),陳志謀遂基於對於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親自收受該筆30萬元之賄款 。待於該工程順利完成驗收請款後,再於100年11月8日下 午某時,蔡雪珍吳峯明、劉建宏、王維綸及李茂程、楊 永昌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 絡,推由吳峯明打電話聯繫楊永昌,以看工地為由,開車 至龜山鄉公所搭載楊永昌外出,並駛至坪頂地區文華國小 後面滯洪池,在該車上將所餘之賄款計26萬7,000元交由 楊永昌轉交,楊永昌並於翌日上午某時許,在李茂程住處 ,將前開賄款26萬7,000元交予李茂程轉交陳志謀,李茂 程即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將該筆賄款帶至龜山鄉公所鄉長 室,交付予陳志謀,陳志謀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親自收受26萬7,000元之賄款。是以,陳志謀 向欽友公司收取該項工程之賄款共計為56萬7,000元。 2.龜山鄉公所於100年10月14日辦理「100年度龜山地區公共 設施工程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招標,工程預算50



0萬元,由欽友公司得標。時任鄉長之陳志謀依據100年3 月間欽友公司已曾由李茂程轉交賄款之經驗,基於對職務 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透過未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李茂程 轉告欽友公司其要求賄賂之意,蔡雪珍為避免欽友公司請 領工程領遭刁難,遂與吳峯明、劉建宏、王維綸、李茂程 、楊永昌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聯絡,於100年10月25日下午4時10分許,由劉建宏、王 維綸至桃園縣○○鄉○○路0段000號對面市場的鐵皮屋外,將 裝有約以工程款6%半數計算之頭期賄款計15萬元之紙袋交 予楊永昌轉交,楊永昌收受後,便進入鐵皮屋內,將該筆 賄款交予正在鐵皮屋內之李茂程轉交陳志謀,李茂程遂於 隔日再將該15萬元賄款拿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內,交付予 陳志謀,陳志謀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收受該筆15萬元賄款。又於101年2月中旬某日,劉建宏在 龜山鄉公所遇到時任鄉長之陳志謀,陳志謀接續前開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劉建宏表示:以後賄款不要再 透過李茂程、楊永昌,直接交予我即可等語。嗣欽友公司 於101年2月20日順利收到龜山鄉公所撥付之工程款499萬7 ,240元後,蔡雪珍吳峯明、劉建宏、王維綸便承前共同 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劉建 宏於同年月21日上午,打電話聯繫陳志謀,約定將至鄉長 室面見陳志謀,嗣吳峯明、劉建宏2人於同日上午11時35 分許,將所餘之15萬元賄款帶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後,陳 志謀即小心地引領劉建宏、吳峯明至鄉長室後面的小房間 內,吳峯明便拿出內裝有現金15萬元賄款的紙袋,交予陳 志謀,並向陳志謀表示:這是上揭工程尾款部份的賄款等 語,陳志謀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親手 收下裝有該等現金賄款之紙袋,並立即將紙袋放入所穿著 外套之內襯口袋內,更於向劉建宏、吳峯明表示:「下次 要避免以打電話方式聯繫,會另外約時間」等語後,即示 意劉建宏、吳峯明離開。是以,陳志謀向欽友公司收取該 項工程之賄款共計為30萬元。惟劉建宏、吳峯明步出鄉長 室時,旋為已接獲檢舉、埋伏蒐證之調查人員當場查獲, 並以現行犯逮捕陳志謀、劉建宏、吳峯明等3人。詎陳志 謀為湮滅此部份收賄證據,竟趁機將其已收受吳峯明等人 所交付內裝有15萬元現金賄款之紙袋,從位在2樓鄉長辦 公室之洗手間窗戶往下丟棄,旋為調查人員發現,並當場 查扣該筆15萬元之賄款。
  3.龜山鄉公所於100年11月24日辦理「坪頂地區淹水改善工 程」招標,預算金額450萬8,969元,由欽友公司以298萬



元得標,欽友公司為免日後請領工程款遭刁難,蔡雪珍吳峯明、劉建宏、王維綸及楊永昌李茂程遂共同基於對 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依循前例, 於101年1月16日,由吳峯明在其所駕駛之某車輛上,將以 得標工程款6%半數計算之前期賄款計9萬元交由予楊永昌 轉交,楊永昌再至桃園縣○○鄉○○路0段000號對面市場的鐵 皮屋內,將該筆9萬元賄款交予李茂程轉交陳志謀,嗣 茂程即將該筆賄款帶至龜山鄉公所鄉長室,交付予陳志謀 ,陳志謀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親自收 受該筆9萬元之賄款。
  4.龜山鄉公所於100年12月30日辦理「100年度坪頂地區公共 設施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招標,預算金額504萬4 ,000元,由欽友公司得標,欽友公司為免日後請領工程款 遭刁難,蔡雪珍吳峯明、劉建宏、王維綸及楊永昌 茂程遂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聯絡,依循前例,於101年2 月9日某時許,由吳峯明在桃 園縣○○鄉○○路0段000號對面市場的鐵皮屋,將以得標工程 款6%半數計算之前期賄款計7萬2,000元交予楊永昌轉交, 楊永昌收受該款項後,便將賄款交予在鐵皮屋內之李茂程 轉交陳志謀,嗣李茂程即將該筆賄款帶至龜山鄉公所鄉長 室,交付予陳志謀,陳志謀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親自收受該筆7萬2,000元之賄款。(四)昱盛公司、路宜公司:
1.龜山鄉公所於98年12月29日辦理「99年度全鄉道路挖掘修 復機動養護(單價發包)坪頂地區第一期工程」,預算金 額950萬元,由昱盛公司得標,工程結案總價為885萬780 元,即第一次工程款為703萬6,260元,與工程餘款金額為 181萬4,520元,該工程於100年3月10日始驗收完成。惟該 工程於99年11月24日竣工,99年12月27日開始驗收後,龜 山鄉公所遲遲未完成驗收、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致 昱盛公司無從請領工程餘款。因陳經文承受昱盛公司營運 上資金周轉之壓力,遂至龜山鄉公所向時任鄉長未久之陳 志謀陳情,希望陳志謀能幫忙盡快核撥該工程之尾款,惟 陳志謀見陳經文僅係昱盛公司的員工,不願與陳經文多談 ,便草草打發陳經文離開。另陳經文從業界得知黃勝為與 鄉長陳志謀熟識,亦透過欽友公司之劉建宏認識黃勝為後 ,希望黃勝為代向陳志謀請託盡快撥付上揭工程款一事, 並表示廠商(即昱盛公司)願意支付15萬元以為感謝,經 黃勝為向陳志謀轉知陳經文之意思後,陳志謀並未予回應 。陳經文復請黃勝為再向鄉長陳志謀轉達廠商(即昱盛公



司)願意支付30萬元之意,然陳志謀仍無任何表示。待數 日後,陳志謀才藉詞其配偶陳蔡明鳳擔任理事長之愛鄉協 會成立不久,需要經費等情,於100年3月間某日,與黃勝 為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黃 勝為向昱盛公司轉達欲向昱盛公司收取50萬元賄款之意, 但黃勝為個人自認自己應從中獲取10萬元報酬,遂向陳經 文浮報陳志謀之意要求60萬元之賄款,陳經文應允後,遂 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分兩次 提領各30萬元之現金後,再於100年3月間某日將60萬元之 賄款交予黃勝為。黃勝為於收到上揭陳經文交付之賄款後 ,即請示陳志謀要如何處理,陳志謀遂指示黃勝為將所收 賄款交予張忠發,黃勝為即依陳志謀之指示聯絡不知情之 張忠發,並至張忠發位在桃園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 之住處,由前開60萬元賄款中自行保留10萬元後,將所餘 之50萬元交予張忠發,並告知此係柏油廠商交付的50萬元 ,請張忠發轉交給陳志謀等語,張忠發雖感到奇怪,但因 陳志謀已事前告知張忠發黃勝為會來找他一事,所以沒有 多問,便收下該筆50萬元賄款,並於收到該筆款項當日晚 上,張忠發即打電話聯繫陳志謀,及依陳志謀指示將上揭 50萬元賄款攜至桃園縣○○鄉○○路000巷0000號(陳志謀擔 任議員時之服務處),交付予陳志謀,陳志謀遂基於對於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親自收受該筆50萬元之賄款 (該50萬元並未入愛鄉協會龜山鄉農會帳戶)。嗣於100 年4月27日,龜山鄉公所始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再 於100年5月24日,方撥付工程款予昱盛公司。  2.龜山鄉公所於100年9月7日辦理「100年度道路挖掘修復機 動養護(單價發包)坪頂地區工程」,預算金額940萬5,4 14元,由路宜公司得標;同日龜山鄉公所並辦理「100年 度坪頂地區機動養護(單價發包)工程」,預算金額為94 0萬5,414元,亦由路宜公司得標。陳經文為免此筆工程款 再次遭刁難,自楊永昌處探得陳志謀一般收取賄款係以工 程款5%計算之資訊後,陳經文、楊永昌李茂程遂共同基 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經 文於100年9月7日決標後之某日,將約以得標工程款5%計 算之賄款計42萬元交予楊永昌轉交陳志謀,但楊永昌以其 在龜山鄉公所任職,不方便親自轉交陳志謀為由,再委由 李茂程轉交陳志謀,嗣李茂程將該筆賄款帶至龜山鄉公所 鄉長室,交付予陳志謀,陳志謀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親自收受該筆42萬元之賄款。      3.陳志謀不滿昱盛公司、路宜公司承作龜山鄉公所發包多件



路面柏油工程,卻僅就「100年度道路挖掘修復機動養護 (單價發包)坪頂地區工程」、「100年度坪頂地區機動 養護(單價發包)工程」支付賄款,且懷疑黃勝為曾侵吞 昱盛公司支付「99年度全鄉道路挖掘修復機動養護(單價 發包)坪頂地區第一期工程」部分賄款,遂向陳經文傳話 表示昱盛公司、路宜公司先前承作龜山鄉公所的其他工程 案件部份,也要收取賄款之意。陳經文因有請領工程款遭 刁難之經驗,為免之後得標之工程,亦會有請領工程款不 順之情形,陳經文、楊永昌李茂程遂共同基於對公務員 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將昱盛公司、路宜 公司承作龜山鄉公所之「大崗村金湖街等巷弄路面改善工 程」(該工程於99年10月28日決標,由昱盛公司得標,於 100年3月4日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總價為355萬6,300 元,於100年5月11日撥付工程款)、「99年度全鄉道路機 動養護(單價發包)龜山地區第二期工程」(該工程於99 年12月2日決標,由昱盛公司得標,於100年5月24日完成 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總價為475萬2,000元,於100年9月13 日撥付工程款)、「龍華村萬壽路1段422巷等巷弄路面改 善工程」(該工程於100年5月3日決標,由路宜公司得標 ,於100年7月14日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總價為251萬5 ,453元,於100年9月2日撥付工程款)及「優美街全線及 各巷弄柏油加封工程」(該工程於100年8月30日決標,由 路宜公司以257萬3,000元得標)等工程之得標工程款合計 數額5%計算共60萬元之賄款,於100年9、10月間之某日, 由陳經文開車搭載楊永昌前往東方高爾夫球場,在該車輛 上,交付60萬元賄款予楊永昌轉交,楊永昌再委由李茂程 將該筆賄款轉交陳志謀,嗣李茂程將60萬元賄款帶至龜山 鄉公所鄉長室,交付予陳志謀,陳志謀遂基於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親自收受該筆60萬元之賄款。(五)黑石公司部分:
1.龜山鄉公所為辦理「桃園縣山鄉行政大樓辦公廳舍整修 工程」,將該採購案分為「規劃監造服務標」及「工程標 」二階段發包,並於99年6月7日進行「桃園縣山鄉行政 大樓辦公廳舍整修工程委託細部規劃監造服務」招標,由 高而潘建築事務所以28萬元得標。
2.黃勝為因與陳志謀熟識,遂於「桃園縣山鄉行政大樓辦 公廳舍整修工程委託細部規劃監造服務」招標前某日,即 向陳志謀表示對「桃園縣山鄉行政大樓辦公廳舍整修工 程」有興趣,想要找營造廠商來參與等語,並獲得陳志謀 首肯。嗣於得知游修信以高而潘建築事務所名義標下該規



劃監造服務案後,為能從中獲取利益,黃勝為、鄭少熙竟 與陳志謀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推由鄭少熙聯繫游修信,鄭少熙則透過朋友得知游修信 之聯絡方式後,自行打電話聯繫游修信,並向游修信表示 係上面(指鄉長陳志謀)派來的,希望與游修信合作,並 邀游修信北上洽談,游修信半信半疑,但因為對方自稱係 「上面」派來的,也不敢拒絕,遂於99年6月得標後之某 日,依約至臺北市之某事務所與鄭少熙、黃勝為碰面,當 下黃勝為、鄭少熙即轉達龜山鄉長陳志謀要求收取500萬 元賄賂之行求意思,並稱如果工程上有任何問題,可以找 渠等解決,還詢問游修信是否已找到配合的營造廠商,游 修信為使配合之廠商可以順利取得工程,且慮及工程可以 順利進行,不被龜山鄉公所刁難,遂答應黃勝為、鄭少熙 之要求,並希望黃勝為、鄭少熙可以幫忙確定得標底價不 要壓的太低,賄賂金額則經討價後降為350萬元,並期約 分階段給付。嗣黃勝為將與廠商接觸洽談之事,告知陳志 謀,並轉達廠商希望底價不要訂太低。另一方面,游修信 透過黑石公司工地主任廖敏旭之介紹,向黑石公司負責人 林祈明邀標,游修信向林祈明表示黑石公司得標後,可以 介紹阻尼器相關之下包廠商,並期前備料,節省黑石公司 成本支出,並讓黑石公司順利於40日曆天之工期內完工, 其對價係黑石公司需支付350萬元予游修信,另龜山鄉長 陳志謀部分也要求350萬元賄賂,共計700萬元,林祈明經 核算工程成本及利潤後,認仍為可行,遂應允游修信之要 求。嗣龜山鄉公所於99年12月21日辦理「桃園縣山鄉行 政大樓辦公廳舍整修工程」招標,果由黑石公司依據上揭 達成之協議,順利以3,480萬元得標,黑石公司遂依約陸 續支付游修信前述共700萬元之款項。
3.黑石公司於99年12月21日標得前開工程案後之某日,鄭少 熙即與游修信聯繫,相約至高雄市左營高鐵站見面,鄭少 熙遂承前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向游 修信收取175萬元之賄款,再坐高鐵北上至桃園青埔站, 由黃勝為開車至青埔站接應鄭少熙。嗣在黃勝為駕駛之車 輛上,鄭少熙就所收賄款總額,向黃勝為短報10萬元,僅 稱:從游修信處共收取165萬元之賄賂等語,兩人遂自行 商議從中各取30萬元作為各自之報酬,所餘賄款才交付與 陳志謀,因此鄭少熙又自上揭賄款中取走30萬元,僅交付 135萬元予黃勝為。黃勝為先開車載送鄭少熙返家,嗣立 即趨車前往龜山鄉公所鄉長室面見陳志謀,黃勝為向陳志 謀報告廠商已給100萬元(即除黃勝為、鄭紹熙上揭自行



決定各自取走之報酬30萬元外,黃勝為個人又另由賄款中 取走5萬元),詢問鄉長陳志謀該如何處理該筆匯款,陳 志謀當下表示該筆匯款先由黃勝為暫時保管,但於數日後 ,黃勝為覺得由其保管該大筆款項不妥,便再至龜山鄉公 所鄉長室,將70萬元賄款交予陳志謀,並明確表示該款項 係黑石公司的賄款,陳志謀承前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聯絡,未為拒絕之意,便收下該筆70萬元賄款 。
4.龜山鄉公所於100年2月1日撥付黑石公司第1期估驗款1,07 6萬4,494元後,鄭少熙再與游修信聯繫,並相約在桃園縣 青埔高鐵站碰面,游修信即再交付150萬元之賄款予鄭少 熙,然鄭少熙收取該筆150萬元賄款後,並未告知黃勝為 此事,欲將上揭賄款全數留為自用。嗣陳志謀懷疑黃勝為 短報由其負責收取之廠商賄款金額,遂於100年3月間某日 ,王祥旭代表高而潘事務所至龜山鄉公所簡報說明阻尼器 的功效之際,陳志謀於會後即私下詢問王祥旭「廠商到底 給了多少(賄款)?」,王祥旭雖嚇了一跳,然仍據實答 稱:「已給鄭少熙350萬元」,陳志謀聞此,即稱:「我 只有收到70萬元,那有這麼多」,旋打電話叫黃勝為立刻 到鄉長室,待黃勝為到鄉長室後,陳志謀即質問黃勝為稱 :「廠商已經給350萬元,(數額)為何差那麼大?」, 黃勝為表示:「我也不知道」等語,陳志謀即要求黃勝為 、王祥旭負責向鄭少熙把賄款追回來,並要黃勝為將追回 之賄款交予王祥旭,由王祥旭負責處理。於數日後,陳志 謀因擔心收賄之事東窗事發,復再約及王祥旭、黃勝為至 其住處,陳志謀向先到場之王祥旭稱:「爾後如果有人問 起,便說秘書已將該筆70萬元款項退還給廠商,廠商已收 到該筆款項」等語,且於黃勝為到場後,陳志謀復再向黃 勝為陳稱:「如果有人問起,(就說)這筆70萬元已經退 還給廠商」等語,惟陳志謀上揭已收取的70萬元賄款,事 實上並未退還給王祥旭
5.黃勝為嗣依陳志謀之指示,向鄭少熙追討前揭廠商已給付 之賄款,惟鄭少熙一再推託,僅陸續以現金方式交出50萬 元、20萬元、30萬元及以匯款方式交回20萬元,共計120 萬元予黃勝為。黃勝為又自行由其中保留了15萬元作為其 分得之報酬。後於100年4月19日,黃勝為與王祥旭約在龜 山鄉公所後面見面,此次王祥旭在友人劉福賀之陪同下, 與黃勝為碰面,到場後王祥旭劉福賀登上黃勝為駕駛之 車輛,在該車上黃勝為將裝有105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王 祥旭,王祥旭再交予劉福賀清點,待與黃勝為確認其所交



金額為105萬元後,王祥旭劉福賀即下車,且因游修信 先前於99年12月間曾扣留黑石公司所交付之25萬元賄款未 一併交給鄭少熙,為免再生事端,王祥旭復提領25萬元現 金,連同前述黃勝為交出之105萬元,共計130萬元一併放 置在紙袋中。待當日晚上,王祥旭與陳志謀聯繫後,在友 人劉福賀之陪同下,前往龜山鄉公所鄉長室,陳志謀遂承 前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引領王祥旭、劉 福賀至後面的小房間,劉福賀即將裝有賄款130萬元現金 之紙袋放在該房間內,以此方式交付該筆賄款予陳志謀, 陳志謀便承前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未為拒絕之意,收下該筆130萬元之賄款。是以,陳志謀 自黑石公司交付該工程賄款中實際分得共計200萬元。三、許志強擔任龜山鄉公所工務課約僱人員,負責工程監工,竟 圖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監督施工、辦理驗收及工程款審核 之權限,就欽友公司標得之個別工程,分別基於對於職務上 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向欽友公司要求收取以各工程 款2%計算的賄款,並另以「插乾股」的方式,各向欽友公司 要求收取賄款,分別詳述如下:
(一)龜山鄉公所於100年3月16日辦理「100年度龜山地區公共 設施工程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一期」招標,預算金額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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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安提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