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周容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支票 111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宏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110年7月27日 85,05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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