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張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博原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5,
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8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