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號
ULDV,111,補,3,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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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簡裕展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弘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訴外人威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帳冊文件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
以影印、抄錄之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核
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
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
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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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