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號
ULDV,111,補,12,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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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柯盈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進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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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