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號
ULDV,111,司拍,1,2022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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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江進
相 對 人 黃建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江塘於民國99年4月12日開立 面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到期日為109年4月12日之 本票之1紙予聲請人。此外,第三人黃江塘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債務之擔保,設定800,000元之普通 抵押權,該抵押權並於99年4月13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第三人黃江塘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1月29日係以贈與為原因 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 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南昌 614 105.2 2分之1 重測前:崁腳段378-7地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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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