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號
ULDV,111,司促,72,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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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張永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782元,及自民國
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0,330元,及自95年1月27日起至95
年2月26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95年2月2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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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