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4號
ULDV,111,司促,564,20220128,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冠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