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8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奕蘭 債 務 人 蔡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758元,及自民國 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3%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附註: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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