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專調字,111年度,2號
ULDV,111,勞簡專調,2,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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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鄒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泓裝潢材料行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3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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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