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圳興、黃玉碧間因塗銷抵押權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2月2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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