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林聖傑
被 告 郭束
廖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載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原告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抵押權之全部登記,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