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許微微
許琬琬
許淳淳
侯晴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陳金北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原告之住(居)所地址,並應提出被繼承人侯玉薈之繼承系統表與被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現(除)戶戶籍謄本,及原告等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將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