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張水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達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號房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