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3號
ULDV,110,訴,193,202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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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黃俊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水城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號房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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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