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56號
ULDV,110,簡,156,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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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鄧慶池
被 告 許蕭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壹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8日19時20分許,酒後 駕駛訴外人許嘉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於行經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時,因未注 意車前狀況而撞擊訴外人林增壽,致林增壽死亡。原告前已 賠付林增壽之繼承人即訴外人林漳澤、林岳諭林重光、林 阿琴醫療費用及死亡賠償金共新臺幣(下同)2,001,030元 ,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酒後駕車所致,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被告酒後駕車已違反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原告於給付保險金 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加害人(即 被告) 之請求權,為此,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雲林縣警察 局臺西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暨聲明 表、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強制險醫療 給付費用彙整表、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 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 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01,0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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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