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烈俊
相 對 人 謝豐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並以其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000,000元之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0年1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料相對人自110 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依借款契約第七條(二) 之規定,若利息延遲三日以上,視同本金到期,故其所借款 項已全部屆清償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1月5日雲院宜非平決110年度司拍字 第12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 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2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口湖鄉 順天 111 1985.76 2分之1 重劃前:謝厝寮段208、208-1地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