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湘瑜 相 對 人 劉鴻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第三人劉鴻展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①750,000元、②1,420,000元之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4月12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劉鴻展於107 年4月19日邀同相對人擔任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①620,00 0元、②1,18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料自110年10 月19日起,第三人劉鴻展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 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①473,705元、 ②901,5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 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表、電催紀錄表、 催告函暨郵政掛號函件執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 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1月5日雲院宜非信決110年度司拍字 第12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劉鴻展表示意見,該通知已 於同年月10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 ,於同年月20日發生送達前開當事人之效力,惟渠等均逾期 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2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長平 336 150.27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26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62 雲林縣○○市○○段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58.21 二層69.76 騎樓13.86 電梯樓梯間12.94 154.77 1分之1 附註: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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