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4號
ULDV,110,勞訴,14,2022011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黃頎書
被 告 林祐享南山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1,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0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0元,原告僅繳納1 ,000元,尚不足2,3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當庭 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 本院110年12月16日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聲請亦 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