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蔣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國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系爭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64.76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5
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191分之304,有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可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
5,549元(計算式:1264.76×5500×304/1191=1,775,548.8,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已繳調解聲
請費2,0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6,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