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4號
ULDV,109,訴,334,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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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蔣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國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37,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8,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聖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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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