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附民原告 賴勝勇
賴勝結
附民被告 張友譯
上列附民被告因公共危險(110年度易字第541號)案件,經附民
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附民被告應與張鈺敏連帶給付附民原 告賴勝勇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應與張鈺敏連 帶給付附民原告賴勝結000000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附民原告2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附民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附民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附民 原告2人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