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5號
ULDM,110,重訴,5,202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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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賢



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律師
被 告 陳武忠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陳宏吉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許誌傑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許傑閔


被 告 吳致慷



被 告 林世章


被 告 嚴功偉



被 告 張宜傑



被 告 陳昱翰



被 告 林煜展


被 告 吳銘祥


被 告 邱逸昕



被 告 張承祐



被 告 丁展



被 告 許方耀



被 告 林有維


被 告 林明煌



上十四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3658號、110年度偵字第537、5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7日上午
10時25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楊陵萍
書記官 李達成
通 譯 張忠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未○○、申○○、午○○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寅○○、辰○○、乙○○、丁○○、天○○、辛○○、酉○○、林煜展、丙○○、庚○○、壬○○、甲○○、丑○○、戊○○、己○○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緣台塑公司六輕工業區預計斥資新臺幣(下同)54億元興建 「麥寮海水淡化廠」,由於該工程混凝土需求龐大,台塑公 司乃向癸○○所經營之「泉溢混凝土公司」詢價,惟午○○ 所實際經營之「鑫全工程公司」長期承攬台塑公司六輕工業 區之混凝土工程,未○○等三兄弟見本工程利益龐大,為藉 此提高獲利,乃委託配合廠商「琩育混凝土公司」廠長潘明 輝於108 年10月或11月間,親自至「泉溢混凝土公司」找張 銀濃商量,希望癸○○能配合以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2700元 至2900元向台塑公司報價,屆時「鑫全工程公司」亦得調高 價錢,以牟取暴利,然遭癸○○拒絕,嗣後癸○○以混凝土 每立方米價格2200元與台塑公司簽約,並約定109 年4 月15 日要正式出貨台塑公司六輕廠區。午○○知悉後,為阻擋張 銀濃按約定時間出貨,並給予教訓,竟與其胞兄申○○、胞 弟未○○謀議,並與下列乙○○、丁○○、寅○○等多人, 共同基於強制及妨害公眾往來之犯意聯絡,擬以製造假車禍 或危險駕駛方式惡意逼迫駕駛停車而攔阻「泉溢混凝土公司 」的水泥車運送水泥進入六輕工業廠區,渠等分別為下列犯 行:
㈠辰○○指示旗下員工丙○○,庚○○聯繫林煜展張承佑聯 繫戊○○,分別於109 年4 月15日上午前往申○○位於雲林 縣○○鄉○○○00○00號居處外集合,未○○指示丙○○駕 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寅○○,申○○則指示張承佑駕駛自小 客車搭載林煜展、戊○○,分別於109 年4 月15日上午8 時 許,持無線電,至彰化縣大城鄉「泉溢混凝土公司」附近,



監控該公司混凝土車出車狀況,並隨時向未○○、申○○通 報;申○○另指示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 在台61線快速道路的橋頭出口處監控,並指示辰○○於同日 至六輕工業區附近監控該公司行車狀況。
㈡申○○接獲上開通報後,指示乙○○於109 年4 月15日10時 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雲林縣○○鄉○○路 ○○○○○○號7 號前等候,見「泉溢混凝土公司」水泥車 司機亥○○駕駛車號000-00號攪拌式預拌水泥大貨車出現, 即突然從該預拌水泥大貨車左側車道超車後,在該大貨車前 方急踩煞車,致亥○○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以此方式壅塞 道路,致生公眾用路人往來使用道路之危險,並以強暴、脅 迫方式妨害亥○○行使其權利。
㈢申○○接獲上開通報後,在雲林縣○○鄉○○路○○○0 號 道路( 路燈編號101 號) 前,見「泉溢混凝土公司」司機楊 文彩駕駛車號000-00號攪拌式預拌水泥大貨車出現時,陳武 忠先指示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丁展 奕攔車製造假車禍,申○○並於109 年4 月15日11時28分以 門號00000000 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巳○○所持用門號&ZZZZ; &ZZZZ;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巳○○聯絡辛○○趕快執 行,張
宜傑遂駕駛自小客車刻意開到前開水泥大貨車前方後再急踩 煞車,但未發生碰撞,申○○見未生碰撞,遂另指示丁○○ 於109 年4 月15日11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少年林O均執行攔車,丁○○從左側車道超車並於 該大貨車前方急踩煞車,致戌○○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以 此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用路人往來使用道路之危險。陳 孟賢並到場向癸○○恫稱:「你還要繼續出貨嗎?繼續出就 還會有車禍」、「你們還有一台418 已經從你們公司出來, 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就是不能夠出貨啦」等語,陳宏 吉亦穿著麥寮鄉民代表主席韓青山助理背心到場,向癸○○ 說:「當時叫潘明輝跟你說,你就不配合報價,今天才會弄 到這麼難看!」等語,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戌○○行使 其權利。
㈣未○○接獲通報後,於109 年4 月15日15時許,見「泉溢混 凝土公司」司機卯○○駕駛車號000-0000號攪拌式預拌水泥 大貨車,行經雲林縣○○鄉○○村○○○○○道○○○號 150 號前時,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林O均突自 該大貨車之對向車道逆向急駛而來,並將車輛直接煞停於該 大貨車前方,丑○○旋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停放在大貨車前方,另壬○○駕駛車號000-0000號灰色



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煜展、連O哲,天○○駕駛車號000-0000 &000;0000; 號白色自小客車則均放在大貨車後方,以前後夾 擊方式阻擋
卯○○所駕駛之大貨車離開,以此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 用路人往來使用道路之危險,未○○並對卯○○嗆聲「配合 就沒事!」,要求卯○○不得將料送至台塑六輕公司,以此 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卯○○行使其權利。
㈤申○○接獲通報後,指示庚○○於109 年4 月15日16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己○○,前往雲林縣麥 寮鄉臺61線與工業路口,見「泉溢混凝土公司」司機子○○ 駕駛車號000-0000號攪拌式預拌水泥大貨車行經該處時,即 駕車蓄意超車並停在大貨車前方,以此方式壅塞道路,致生 公眾用路人往來使用道路之危險,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 子○○行使其權利。嗣發現該車並非申○○所指示要攔截之 貨車,遂離開現場。
三、扣案物均不沒收,被告庚○○、己○○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四、處罰條文: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1 項、第2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李達成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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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